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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吉林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目錄

機構介紹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25號[1]),設立吉林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吉林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外事、僑務和港澳工作的方針政策;調查研究全省外事、僑務、港澳工作的重大問題並提出建議;督促檢查全省外事、僑務和港澳工作方針政策的落實情況。

(二)負責管理全省外事、僑務和港澳工作;處理外事、僑務和港澳工作的重大問題;研究、辦理各市(州)、各部門外事、僑務和港澳工作的請示報告事項。

(三)負責掌握周邊及其他有關國家和地區的情況,開展相關調查研究;掌握外國人、外籍華人、華僑、港澳同胞在省內活動的總體情況和趨勢,並就相關問題提出建議和措施。

(四)負責組織接待來訪國賓、黨賓和其他重要外賓以及來我省進行公務活動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負責來我省進行採訪活動的外國記者相關工作的協調和管理;統籌辦理省級領導參加涉外公務活動事宜,指導全省涉外禮賓工作。

(五)負責全省因公出國(境)、邀請外國人來訪等事項的管理、指導和協調工作。

(六)負責我省公民在國(境)外合法權益的保護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處理有關涉外突發案件;負責處理全省的政治性涉外事件;負責在我省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管理;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省內的涉外刑事和民事案件。

(七)承辦外交部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以及有關國際交流員、外語指導助手和研修員的選派工作。

(八)負責全省邊界、邊境管理工作;負責與鄰國勘界、邊界聯合檢查工作;授權負責或承辦邊界工程、作業項目的審批、審核工作;負責全省邊界、邊境涉外事務的歸口管理工作;負責口岸涉外事務。

(九)指導省及市(州)與外國友好城市及其他結好單位的交往活動;辦理全省對外結好的報批手續;開展全省對外民間友好交往活動。

(十)負責歸僑、僑眷和華僑、外籍華人工作;負責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依法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和海外華僑的正當權益;落實對歸僑、僑眷的適當照顧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貧困歸僑、僑眷的扶貧救濟工作;做好重點華僑、外籍華人及其社團的接待和聯絡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歸僑、僑眷代表人物的人事安排和華僑回國定居的安置工作。

(十一)負責與香港、澳門地區的工作聯繫;負責管理全省涉及港澳事務的工作;開展相關的調查研究並制定政策;開展與港澳地區的交流合作。

(十二)根據黨和國家及省委、省政府對外宣傳工作的方針、政策,做好外事、僑務和港澳方面的對外宣傳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審定本省的重要涉外報道和稿件以及對外表態口徑。

(十三)負責承辦國(境)外捐贈工作;負責外國專家、外國留學生、實習生的涉外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技術、人才、資金、智力的引進工作。

(十四)負責對全省各市(州)及省直部門和單位外事、僑務、港澳工作的業務指導;負責全省外事僑務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五)協助配合紀檢、監察部門監督、檢查外事僑務紀律及相關保密制度的執行情況,處理違反外事僑務紀律和保密規定的重大案件。

(十六)承擔省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和省處理日本遺棄化學武器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完成外交部、國務院僑辦、國務院港澳辦等國家對口部門和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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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