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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医药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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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医药学会前身是吉林省中医学会,于1979年恢复,2002年正式更名为吉林省中医药学会。如今历经八届理事会。第八届理事会于2018年5月7日换届成立,会长由长春中医药大学校长宋柏林担任,邱德亮任名誉会长,朱桂祯任副会长兼秘书长。

目录

机构简介

理事会由来自全省各地的中医医院、科研院所、中医药院校、民营中医药机构、中药企业等248人组成;学会现有个人会员4278人,团体会员82家;学会下设40个专业委员会;学会秘书[1]处设在长春中医药大学,秘书处现已形成“三会三办两院一联盟”的办公格局,“三会”即:吉林省中医药学会、吉林省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协会、吉林省中医药健康产业协会;“三办”即:吉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文化与科学普及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吉林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办公室;“两院”即:长白山健康养生文化研究院、长白山国医研修院;“一联盟”即:长白山医养结合院长联盟。

学会打造的品牌活动有“长白山健康养生产业论坛暨长白山健康养生文化节”、“中医大讲堂”、“吉林中医药惠民走基层”、“名中医讲堂”、“膏方养生文化节”等,是吉林省民政厅授予的5A等级社会组织,吉林省科协授予的“双十佳学会”和“示范学会”,并连续多年获得省级“先进社会组织”、“先进学会”称号。是国家民政部授予的“全国先进社会组织”、中华中医药学会授予的“全国先进学会”。

分支机构

学会现下设、肛肠科、风湿病、中医院管理、老年病、肝病、糖尿病[2]、眼科、中药、儿科、心病、科研管理、针刀、呼吸病、脑病、养生康复、推拿、中医文化、络病、青年中医发展委员会、护理、肿瘤、科普、肾病、药事管理、妇科、神志病、中医经典与临床、循证医学等39个专业委员会

规章制度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第八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018年5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吉林省中医药学会(英文译名为:Jilin Associ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英文缩写JACM,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吉林省中医药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及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预防、康复、保健、生产、经营等单位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中医药科技工作者与管理工作者的纽带,是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中医药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中医药及其相关的自然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医药文化,促进中医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医药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中医药科技人才、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中医药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中医药的服务需求,为建设健康吉林服务。

第四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是本会治理结构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本会在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以党建促会建。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挂靠单位为长春中医药大学。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吉林省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博硕路1035号,邮编13011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中医药学术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和科学考察活动,举办相关会议会展、提供相关服务;

(二)编辑出版中医药科普读物、专着及有关信息资料和音像制品;

(三)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会员及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队伍素质;

(四)传播中医药文化,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活动,提高广大民众的防病能力;

(五)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培养、发现、举荐优秀的中医药人才;表彰、奖励先进会员和学会管理工作者;开展“吉林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着作和科普作品;

(七)组织中医药专家协助政府对中医药科技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

(八)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转变职能中委托、交办的相关事项,开展项目合作;

(九)开发和推广中医药科技成果,为有关部门提供科技咨询;

(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加强同有关国际及省际学术团体和学者的联系,开展国际及省际间的科技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其中个人会员分为专业会员、荣誉会员和学生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中医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热爱中医药事业,支持学会工作。

(二)各类会员应具备的特殊条件:

1.专业会员:从事中医药工作,获得(执业)中医师、中药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护师以上职称者;或者从事与中医药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2.荣誉会员:对我国友好的外籍中医药专家、知名人士,或者省内外热爱中医药事业,支持本会工作,为本会发展提供资助者,或对我省中医药科技事业发展有贡献者。

3.学生会员:中医药院校的在校学生。

4.团体会员: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并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省内外的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医药企业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专业会员和学生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办事机构审核批准,颁发专业会员和学生会员证书;

(三)荣誉会员由专业委员会或学会秘书处提出推荐人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会长授予荣誉会员证书;

(四)团体会员由申请单位提交入会申请,经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学生会员免费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

(四)享有本会有关奖励的权利;

(五)免费获取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和科普资料,免费获取本会的年度活动计划表;

(六)推荐专业会员加入全国性学术组织和本会专家咨询、专项评审、专项鉴定等各类专家库的权利;

(七)团体会员可优先得到技术咨询;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委托,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咨询和科普宣传等有关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七)为本会事业发展自愿捐赠或接受本会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八)专业会员参与由本会组织的对我省中医药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九)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1. 如何做好秘书工作,聚优网,2021-12-20
  2. 糖尿病基本概念 ,搜狐,2019-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