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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第安人遷移法案
圖片來自全歷史

印第安人遷移法案》,作為美國政府印第安人遷移政策的一部分[1] [2] [3]

簡介

印第安人遷移法案,是於1830年5月26日由美國總統安德魯·傑克遜簽署為法律

  • 前因:美國獨立
    • 1783年9月3日,美英兩國簽訂《巴黎和約》,英國承認美國獨立。
  • 1830年,傑克遜總統簽署《印第安人遷移法》,大規模驅逐土著印第安人
    • 早在18世紀末,美國開始了大規模的西進運動,不斷向西部進行領土的擴張和開發,在這個過程中,美國形成了廣大的國內市場,經濟得到了飛躍的發展。
    • 此時,美國政府實際掌握的土地還是殖民地,還有大片土地在印第安人以及法國殖民者手中。

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印第安部落所占土地的法律地位曾被認為是「國中之國」,即依附於美國的印第安人國家。但是現代形式的國家在北美印第安人當中並沒有真正的淵源,他們的傳統政治形態是部落部落聯盟。最高法院在裁決中規定美國政府對這些「印第安國家」「負有責任」,這句話在十九世紀的大部分時間裡被解釋成美國政府有責任驅逐印第安人,為白人移民掃清障礙。

背景和反響

1830年,美國最高法院正式宣布一個決定,規定印第安人可以使用美國境內的土地,但不能享有所有權

僅管如此,然而美國南方熱切期望得到文明化五部族生活的土地使用權,從而支持遷移法案的通過。尤其是當時最大的喬治亞州,參與了一個有爭議的與切羅基族的管轄權衝突,傑克遜總統希望通過遷移印第安人以解決喬治亞州的危機。

印第安人遷移法案是很有爭議的,它在理論上被認為是自願的。而實踐中,美國土著人的領袖們是被迫簽訂了遷移條約;顯而易見的是,無論他們是否贊成印第安人遷移政策,他們都能意識到,該法案的通過意味着大多數印第安人將會不可避免的遷移出各州。一些原本激烈抵抗的美國土著人領袖,開始重新考慮他們的態度,尤其在傑克遜總統1832年競選連任成功之後。

大多數歐裔美國人贊成法案的通過,雖然有重要的反對聲音。許多基督教傳教士,最為明顯的是傳教士組織者傑里邁亞·埃瓦茨,抗議該法案的通過。在國會上,新澤西州參議員弗雷德里克·西奧多·弗里林海森田納西州眾議員戴維·克羅克特表示反對該法案。該法案在激烈的辯論後被國會通過。

法案實行

印第安人遷移法案,爲大規模暴力迫遷原住民部落鋪平了法理上的道路,此後大批原住民被趕到偏僻荒蕪的不毛之地。

首個遷移條約舞兔溪條約(Treaty of Dancing Rabbit Creek)於1830年9月27日簽訂,喬克托族割讓密西西比河以東的土地用以換取河西的土地。阿肯色州公報引用喬克托族酋長托馬斯·「尼特凱奇」·哈金斯 (Thomas 「Nitikechi」 Harkins)的話說,1831年喬克托族的遷徙是一條「血淚之路」。

1835年簽訂新埃可塔條約 (Treaty of New Echota)後,切羅基族也面臨了類似命運。塞米諾爾人反對迫遷抵死不從,結果美國政府1835年到1842年間發兵征討,戰勝原住民後暴力迫遷整個部落,只有少數人留下來。

外部鏈接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