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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第安人迁移法案
圖片來自全历史

印第安人迁移法案》,作为美国政府印第安人迁移政策的一部分[1] [2] [3]

簡介

印第安人迁移法案,是于1830年5月26日由美国总统安德鲁·杰克逊签署为法律

  • 前因:美國獨立
    • 1783年9月3日,美英兩國簽訂《巴黎和約》,英國承認美國獨立。
  • 1830年,傑克遜總統簽署《印第安人遷移法》,大規模驅逐土著印第安人
    • 早在18世紀末,美國開始了大規模的西進運動,不斷向西部進行領土的擴張和開發,在這個過程中,美國形成了廣大的國內市場,經濟得到了飛躍的發展。
    • 此時,美國政府實際掌握的土地還是殖民地,還有大片土地在印第安人以及法國殖民者手中。

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印第安部落所占土地的法律地位曾被認為是「國中之國」,即依附於美國的印第安人國家。但是現代形式的國家在北美印第安人當中並沒有真正的淵源,他們的傳統政治形態是部落部落聯盟。最高法院在裁決中規定美國政府對這些「印第安國家」「負有責任」,這句話在十九世紀的大部分時間裡被解釋成美國政府有責任驅逐印第安人,為白人移民掃清障礙。

背景和反响

1830年,美国最高法院正式宣布一个决定,规定印第安人可以使用美国境内的土地,但不能享有所有权

僅管如此,然而美国南方热切期望得到文明化五部族生活的土地使用权,从而支持迁移法案的通过。尤其是当时最大的乔治亚州,参与了一个有争议的与切罗基族的管辖权冲突,杰克逊总统希望通过迁移印第安人以解决乔治亚州的危机。

印第安人迁移法案是很有争议的,它在理论上被认为是自愿的。而实践中,美国土著人的领袖们是被迫签订了迁移条约;显而易见的是,无论他们是否赞成印第安人迁移政策,他们都能意识到,该法案的通过意味着大多数印第安人将会不可避免的迁移出各州。一些原本激烈抵抗的美国土著人领袖,开始重新考虑他们的态度,尤其在杰克逊总统1832年竞选连任成功之后。

大多数欧裔美国人赞成法案的通过,虽然有重要的反对声音。许多基督教传教士,最为明显的是传教士组织者杰里迈亚·埃瓦茨,抗议该法案的通过。在国会上,新泽西州参议员弗雷德里克·西奥多·弗里林海森田纳西州众议员戴维·克罗克特表示反对该法案。该法案在激烈的辩论后被国会通过。

法案实行

印第安人迁移法案,爲大規模暴力迫遷原住民部落鋪平了法理上的道路,此後大批原住民被趕到偏僻荒蕪的不毛之地。

首個迁移条约舞兔溪条约(Treaty of Dancing Rabbit Creek)于1830年9月27日签订,喬克托族割让密西西比河以东的土地用以换取河西的土地。阿肯色州公报引用喬克托族酋长托马斯·「尼特凯奇」·哈金斯 (Thomas “Nitikechi” Harkins)的话说,1831年喬克托族的迁徙是一條“血泪之路”。

1835年簽訂新埃可塔条约 (Treaty of New Echota)後,切罗基族也面臨了類似命運。塞米诺尔人反對迫遷抵死不從,結果美國政府1835年到1842年間發兵征討,戰勝原住民後暴力迫遷整個部落,只有少数人留下来。

外部链接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