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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所制明朝的最主要军事制度,为明太祖所创立,其构想来自于隋唐时代的府兵制。

明政权在与元朝及元末群雄争战期间,军制不定。其按照军队的来源区分,有诸将原有之兵(即所谓从征),有元兵及群雄败兵归附成军,有获罪而谪发的罪人成军,而最主要的来源则是由户籍中抽丁成军,称为籍选,亦即垛集军。垛集法传承自元代的正军、贴户制,为按人口一家五丁或三丁抽一之原则所征之兵。除此之外尚有简拔、投充及收集等军制;明朝中期以后又有强使民为军的方式,不过都属于少数;就有明一朝而言,卫所制是明朝廷最主要的军制。

卫所的设立及军户制度

前元朝户部尚书张昶在朱元璋建立的吴国中书省参知政事任内最早提出卫所。明洪武十七年(1384年),在全国的各军事要地,设立军卫。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大约以五千六百人为一卫,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百十有二人为百户所[1]。所设总旗二,小旗十,大小联比成军 ,其下依序有千户所、百户所、总旗及小旗等单位,各卫所都隶属于五军都督府,亦隶属于兵部,有事调发从征,无事则还归卫所。此法的实行,须有一套能保障军队数目的户籍制度配合,来维持卫所制的运行。

明代的卫所兵制,实乃吸取中国历史屯田经验,参照唐朝府兵制”创建的,一种“寓兵于农”,守屯结合的建军制度。明太祖夸口说:“吾养兵百万,不费百姓一粒米。”

军户即户籍种类属军籍之户,初期的来源有二,一是元代原本的军户,二是现役军人之户,这在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黄册编造之后更加以确立。军户为世袭,且管理颇严格,除籍十分困难,大致上除非丁尽户绝、家中有人成为高官或是皇帝敕免,是无法除军籍的。尽管如此,日久军户仍日渐减少,庞尚鹏主张:“清查隐占,均平粮额,开垦抛荒最为目前急务”,因此后来有使因犯罪而充军者入军籍之方法,被称作恩军或长生军。

军户负担和生活

明代对于民户“三十税一(相当于3.33%)”的低税负社会,完全建立在对于军户劳动力的剥削之上,原因是军户以自身劳动力承担了几乎全部的军队养护消耗。建文及永乐削藩之后,洪武年间建立的作为配套措施的“藩王及公侯监军制度”被破坏,新制度一直未完善,军户负担益重、生活水平愈加低落。军户的主要义务,包括出一丁男赴卫所作正军,正军以外的子弟称作余丁或军余,至少要出一名余丁随行正军赴卫所,以给养其生活。由于军户承担了义务兵役以及给养正军的劳役,故得由国家授予田地,且免除正军、在营余丁及在原籍一丁的差役,以保障军户生活并供给正军。然而没有充分的监督,导致军户权益日益被侵犯,负担沉重、生活困苦。正军赴卫所的发派地点,多以距离原籍地遥远且分散的方式,以防止逃兵,但长途的跋涉加上水土不服,给役卒带来不少额外的消费及病痛之苦。正军服役于卫所,必须带妻同行,以安定生活并生儿育女,每一军人有房屋、田地,每月有固定的月粮,武器由国家雇佣工匠生产;但实际情形则常分配不足,只有行军时发给口粮,衣装仍须自备。军士在营,分成守备和屯田二种义务,比例不定、按时轮流,屯田者须固定上交粮食以供给守备军及官吏,其目标在养兵而不耗国家财力。但明宣宗以后,卫所官侵占军屯田地、私役军士耕种之事,已经常发生,该目标变得难以达到、军户制也失去了公正性和有效性。

衰弱

卫所制代有世兵制及屯兵性质,指挥使以下世袭,日久则军官、将官众多,底层军户无论生活压力,或战事兵役皆遭遇压迫,终难避免历代兵制的轮回[2]。明初举国卫军270万,不费百姓一粒米,但最终仍如王船山评断府兵制之言:“府兵者犹之无兵也。”

清初卫所

因卫所并非单纯的军事组织,也同时是地方行政组织,清初继承了卫所制度,到雍正年间改革行政区划,才完全被淘汰。卫所或被废除,或改设为府、厅、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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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