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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監獄
圖片來自guohanlawfirm

北京市监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市屬監獄之一,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团河南大楼,隶属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說明

北京市监狱主要承擔被判处15至20年有期徒刑北京成年男性罪犯和特管罪犯的监管改造任务。1996年,該監獄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首批授予“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稱號,荣立集体一等功,同时還被命名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該監獄亦曾接待外國和国际组织人士参观访问。

沿革

创建

北京市监狱初名京师模范监狱,由清朝法部宣统元年闰二月初十日(1909年3月31日)奏请筹建。宣统元年十一月十五日奏设。宣统二年四月(1910年)动工。1912年11月10日投入使用,投入使用时更名为北京监狱。当时,该监狱坐落于宣武门菜市口以南、陶然亭以西、北京外城南城墙以北的姚家井地区(现为清芷园小区)。[1]

清朝末年,朝廷预备立宪光绪三十年(1904年),清朝派出戴鸿慈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赴日本、欧洲、美国考察政治。回国后,清朝改刑部法部,法部设典狱司,主管全国狱政。光绪三十年之后,在京师法律学堂设监狱专修科,培养监狱专门人才,聘日本法学博士小河滋次郎任教授并草拟监狱律法。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主张建立新式监狱,并与法部尚书戴鸿慈就监狱改良、建新式监狱的问题多次进行讨论。法部尚书戴鸿慈奏设京师模范监狱,并通令各省一律筹办新式监狱。

在此之前,中国部分省份的省城已经建立了模范监狱,比如湖北省云南省奉天省的省模范监狱已经先行试办,故法部在奏请建立京师模范监狱时称:“京城设立新监狱尤模范中之模范,其规模不可不宽博,其教养不可不完全”、京城为“五方之荟萃”,“观瞻范围视省城为倍宏”。法部选定八旗镶蓝旗校练场为京师模范监狱的狱址,位置即南下洼姚家井。

建设京师模范监狱计划用银19万两,于宣统二年(1910年)4月开工。日本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设计规划了监狱的建筑,工程由恒源、广恒等10家公司承建。首期工程占地为南北300米,东西270米,折合123亩。

监狱坐西朝东,依次分为三个区。前区(东部)包括大门、传达室、接待室等;中区是办公楼及附属用房,后区(西部)是监区。监区的监舍分南、北两监,平行排列,每监各有5幢监房,均为扇形展开。在扇柄之处建有一座二层瞭望楼,可同时监控各栋监房,瞭望楼的楼顶为瞭望台,中间二层为教诲堂,一层设有惩训室。

辛亥革命爆发,清朝灭亡,该监狱草草完工。民国元年(1912年)5月28日,中华民国政府司法部派吴承仕接收该监狱,此时该监狱幼年监的一段墙已坍塌。整个工程已经付银17万两,尚有28000多两的缺口。监狱的甬道及狱吏的厕所等设施尚未建设。同年8月13日,派王元增筹办,8月18日招考看守,11月10日监狱正式启用。

扩建

1912年11月9日,该监狱开始收押犯人。收押的第一位犯人名叫张文达(大兴县人),被判处无期徒刑。起初,该监狱只有南、北两个监区共10栋监舍,最多可容纳500人,收押对象为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拘役的18岁以上男犯;另外还有被判处罚金而无力交纳者,入狱服刑,以劳役抵罚金。1913年12月,由于犯人增多,开始按照拘役监、徒刑监的分类安置犯人。

该监狱启用之后,陆续进行了扩建工程。1914年,在东、中区的南部,增设了女监。女监建成后,开始收押女犯,女监监舍最多可容纳150人。1916年,在北围墙以外的附地和新购民地,扩建了新北监。1919年,新北监建成。到1919年,该监狱的格局基本定型。当时,该监狱设有5个监区,共594间监房,其中有351间杂居房,243间独居房,可关押男女犯人共1000余人。这一规模一直保持至1948年。此外,该监狱还设有供犯人劳役作业的工厂,还有教诲室、图书实验室、饮食用房等。当时西方的监狱学者考察该监狱后,认为该监狱是中国依照世界最高水平兴建的现代化监狱之一。

1913年,该监狱根据中华民国政府《监狱规则》的规定,为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办理假释出狱。第一位获假释出狱的犯人名叫贾万和,在清朝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因犯强盗罪被判“斩监候”,后因检举有功,秋审缓决改为发遣。后来又因刑制改革,新刑律施行,改判有期徒刑12年。1913年初,该监狱鉴于其表现良好,有悔改实据,据《暂行新刑律》与《监狱规则》之规定,向司法部呈报假释。司法部于1913年3月以253号令核准其出狱。保护管束机关为贾万和的居住地:宛平县西郊第四区自治会。贾万和是北京乃至中国服刑犯人中,第一位假释出狱者。1914年4月,该监狱派教诲师赴贾万和的居住地宛平县龚村了解其假释后表现,了解到贾万和假释之后表现良好,将在监狱中学习的做鞋手艺传给了儿子和弟弟,全家人以此为生,无违法行为。

1914年2月,该监狱又为犯人李万福办理了假释出狱,这是第二位获得假释的犯人。李万福是奉天省锦县人,清朝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因犯强盗罪而监禁在刑部监狱,中华民国成立后被判有期徒刑12年。由于刑期执行了二分之一以上(从羁押日起算),确有悔改表现,经过司法部399号令批准假释。假释后,由于无稳妥保人,乃被荐至宛平监狱(即日后的京师第二监狱)当教犯人劳动技术的工师,委托宛平监狱对李万福监督使用。

參考文獻

  1. 走过百年历程的北京市监狱,和讯网,2012年10月31日. [2013年3月27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