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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監獄
圖片來自guohanlawfirm

北京市監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市屬監獄之一,位於北京市大興區團河南大樓,隸屬北京市監獄管理局

說明

北京市監獄主要承擔被判處15至20年有期徒刑北京成年男性罪犯和特管罪犯的監管改造任務。1996年,該監獄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首批授予「部級現代化文明監獄」稱號,榮立集體一等功,同時還被命名為全國司法行政系統先進集體。該監獄亦曾接待外國和國際組織人士參觀訪問。

沿革

創建

北京市監獄初名京師模範監獄,由清朝法部宣統元年閏二月初十日(1909年3月31日)奏請籌建。宣統元年十一月十五日奏設。宣統二年四月(1910年)動工。1912年11月10日投入使用,投入使用時更名為北京監獄。當時,該監獄坐落於宣武門菜市口以南、陶然亭以西、北京外城南城牆以北的姚家井地區(現為清芷園小區)。[1]

清朝末年,朝廷預備立憲光緒三十年(1904年),清朝派出戴鴻慈出使各國考察政治大臣赴日本、歐洲、美國考察政治。回國後,清朝改刑部法部,法部設典獄司,主管全國獄政。光緒三十年之後,在京師法律學堂設監獄專修科,培養監獄專門人才,聘日本法學博士小河滋次郎任教授並草擬監獄律法。

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主張建立新式監獄,並與法部尚書戴鴻慈就監獄改良、建新式監獄的問題多次進行討論。法部尚書戴鴻慈奏設京師模範監獄,並通令各省一律籌辦新式監獄。

在此之前,中國部分省份的省城已經建立了模範監獄,比如湖北省雲南省奉天省的省模範監獄已經先行試辦,故法部在奏請建立京師模範監獄時稱:「京城設立新監獄尤模範中之模範,其規模不可不寬博,其教養不可不完全」、京城為「五方之薈萃」,「觀瞻範圍視省城為倍宏」。法部選定八旗鑲藍旗校練場為京師模範監獄的獄址,位置即南下窪姚家井。

建設京師模範監獄計劃用銀19萬兩,於宣統二年(1910年)4月開工。日本監獄學家小河滋次郎設計規劃了監獄的建築,工程由恆源、廣恆等10家公司承建。首期工程占地為南北300米,東西270米,折合123畝。

監獄坐西朝東,依次分為三個區。前區(東部)包括大門、傳達室、接待室等;中區是辦公樓及附屬用房,後區(西部)是監區。監區的監舍分南、北兩監,平行排列,每監各有5幢監房,均為扇形展開。在扇柄之處建有一座二層瞭望樓,可同時監控各棟監房,瞭望樓的樓頂為瞭望台,中間二層為教誨堂,一層設有懲訓室。

辛亥革命爆發,清朝滅亡,該監獄草草完工。民國元年(1912年)5月28日,中華民國政府司法部派吳承仕接收該監獄,此時該監獄幼年監的一段牆已坍塌。整個工程已經付銀17萬兩,尚有28000多兩的缺口。監獄的甬道及獄吏的廁所等設施尚未建設。同年8月13日,派王元增籌辦,8月18日招考看守,11月10日監獄正式啟用。

擴建

1912年11月9日,該監獄開始收押犯人。收押的第一位犯人名叫張文達(大興縣人),被判處無期徒刑。起初,該監獄只有南、北兩個監區共10棟監舍,最多可容納500人,收押對象為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拘役的18歲以上男犯;另外還有被判處罰金而無力交納者,入獄服刑,以勞役抵罰金。1913年12月,由於犯人增多,開始按照拘役監、徒刑監的分類安置犯人。

該監獄啟用之後,陸續進行了擴建工程。1914年,在東、中區的南部,增設了女監。女監建成後,開始收押女犯,女監監舍最多可容納150人。1916年,在北圍牆以外的附地和新購民地,擴建了新北監。1919年,新北監建成。到1919年,該監獄的格局基本定型。當時,該監獄設有5個監區,共594間監房,其中有351間雜居房,243間獨居房,可關押男女犯人共1000餘人。這一規模一直保持至1948年。此外,該監獄還設有供犯人勞役作業的工廠,還有教誨室、圖書實驗室、飲食用房等。當時西方的監獄學者考察該監獄後,認為該監獄是中國依照世界最高水平興建的現代化監獄之一。

1913年,該監獄根據中華民國政府《監獄規則》的規定,為符合假釋條件的罪犯辦理假釋出獄。第一位獲假釋出獄的犯人名叫賈萬和,在清朝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因犯強盜罪被判「斬監候」,後因檢舉有功,秋審緩決改為發遣。後來又因刑制改革,新刑律施行,改判有期徒刑12年。1913年初,該監獄鑑於其表現良好,有悔改實據,據《暫行新刑律》與《監獄規則》之規定,向司法部呈報假釋。司法部於1913年3月以253號令核准其出獄。保護管束機關為賈萬和的居住地:宛平縣西郊第四區自治會。賈萬和是北京乃至中國服刑犯人中,第一位假釋出獄者。1914年4月,該監獄派教誨師赴賈萬和的居住地宛平縣龔村了解其假釋後表現,了解到賈萬和假釋之後表現良好,將在監獄中學習的做鞋手藝傳給了兒子和弟弟,全家人以此為生,無違法行為。

1914年2月,該監獄又為犯人李萬福辦理了假釋出獄,這是第二位獲得假釋的犯人。李萬福是奉天省錦縣人,清朝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因犯強盜罪而監禁在刑部監獄,中華民國成立後被判有期徒刑12年。由於刑期執行了二分之一以上(從羈押日起算),確有悔改表現,經過司法部399號令批准假釋。假釋後,由於無穩妥保人,乃被薦至宛平監獄(即日後的京師第二監獄)當教犯人勞動技術的工師,委託宛平監獄對李萬福監督使用。

參考文獻

  1. 走過百年曆程的北京市監獄,和訊網,2012年10月31日. [2013年3月27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