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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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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成立于1987年,原名:北京勘察设计协会,2009年2月经市社团办等部门批准改为“北京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是由北京地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登记的行业性、非营利性[1]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宗旨

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围绕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自主创新与技术进步,提高行业自主管理水平,改善市场环境开展活动,促进北京地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改革和发展,为首都和全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协会坚持依法办会、自主办会和民主办会的原则,接受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业务范围

一、代表本行业参与政府有关行业规划、行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的制订;提出制订政策和立法及涉及本行业利益的建议和意见,反映合理诉求;组织或参与对外贸易争端案件的诉讼活动,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帮助会员拓展国内外市场,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介新产品、新技术;参与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及工程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开展业内各种培训及经验交流;评选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依法出具行业证明文件,促进国内外的交流与交往;承接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组织开展企业文化活动;组织开展与同业协会的联络及国内外的考察、合作;积极拓办会员需求的活动;办好会刊及网站。

三、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以及行规行约,维护市场秩序,规范行业行为。对违反本会章程或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四、承担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业管理工作;承办其他同业协会开展的行业管理工作。

五、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及消费者之间、以及与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和事宜。创造公平、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

六、举办符合北京市有关规定的经济实体。

组织机构

协会现有会员单位423家;内设机构4个:办公室、综合部、信息部、责任保险部;经济实体1个:培训中心;分支机构9个:市场工作委员会、技术经济工作委员会、技术质量工作委员会、财务工作委员会、工程总承包工作委员会、勘察与测量工作委员会、企业文化工作委员会、中小单位工作委员会、民营企业工作委员会。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北京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Beijing Engineering 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缩写:

本会的徽志为三棱尺横截面构成的图形。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地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登记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围绕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自主创新与技术进步,提高行业自主管理水平,改善市场环境开展活动,促进北京地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改革和发展,为首都和全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本会坚持依法办会、自主办会和民主办会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代表本行业参与政府有关行业规划、行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制订;提出制订政策和立法及涉及本行业利益的建议和意见,反映合理诉求;组织或参与对外贸易争端案件的诉讼活动,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帮助会员拓展国内外市场,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介新产品、新技术;参与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及工程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开展业内各种培训及经验交流;评选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依法出具行业证明文件,促进国内外的交流与交往;承接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组织开展企业文化活动;组织开展与同业协会的联络及国内外的考察、合作;积极拓办会员需求的活动;办好会刊及网站。

三、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以及行规行约,维护市场秩序,规范行业行为。对违反本会章程或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四、承担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业管理工作;承办其他同业协会开展的行业管理工作。

五、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及消费者之间、以及与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和事宜。创造公平、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

六、举办符合北京市有关规定的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下列单位,自愿申请,经审查同意,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持有国家正式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

二、在北京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注册登记的守法经营单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出版的刊物、资料、软件、信息和其他服务;

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向本会提出保护要求;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并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经常与本会保持联系,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工作动态、成果和经验。当单位法人代表及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告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