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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延长主义

内地延长主义日语:ないちえんちょうしゅぎ)为台湾日治时期,大日本帝国在台湾所施行的的一种殖民统治政策[1]。该项殖民统治政策主张将包括台湾在内的殖民地以“虽与内地有稍许不同,但视为内地的延伸,直接适用本国法律,以之为本国领土来统治”此一方针做为基本政策。

目录

“六三法”实行时期的台湾

1896年3月30日所公布的“六三法”(日语:「臺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明治29年法律第63号),授予台湾总督发布具有法律的效力之命令的特权,于是台湾总督拥有了本该由帝国议会才有的“立法权”,以及台湾最高行政长官本就有的“行政权”。同时台湾总督府根据“六三法”所发布的“台湾总督府法院条例”中规定,台湾总督拥有“法院”的管理权及人事权。如此一来,台湾总督在台湾等于同时握有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六三法”为台湾总督在台湾的“特别统治”提供了法律基础。

“民族自决”的潮流

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于1918年1月8日提出十四点和平原则,其中的第五条“平等对待殖民地人民”里提出了“民族自决”此一概念,而在一战后多数殖民地获得独立,更进一步推动民族自决、民主主义的潮流,连日本也不例外。

原敬与“内地延长主义”

原敬在甲午战争后以外务次官的资格担任台湾事务局委员,参与台湾统治制度的规划,自此便主张“台湾应实施与内地相同的制度、方针,做为统治台湾的基本政策,但应以渐进的方式逐步实行”这样的论点。原敬担任首相的时期,正好是国际上风行民族自决的潮流,而国内“大正民主”的蓬勃发展,又恰好任内发生朝鲜三一运动,军方声势受挫的时期。

因此在1918年8月,在朝鲜三一运动后对台湾总督府、朝鲜总督府进行官制上的改革,去除了总督必须由武官担任此一限制。第一位由文官出身的台湾总督,田健治郎于1919年10月29日上任。

台湾总督田健治郎与“内地延长主义”

田健治郎总督为反制民族自决的潮流,实行“内地延长主义”[2],同时提出了渐进的具体方针,如“日台融合”、“一视同仁”。基于这些方针,台湾总督府于1920年开始进行地方制度的改革,创设州、市、街、庄等地方官选议会。1921年2月设置台湾总督府评议会。1922年1月,取代“三一法”(日语:明治40年第31号法律)的“法三号”(日语:大正10年法第3号)开始实施。1923年,开始在台湾实施“治安警察法”。除此之外,还公布了台湾人官吏特别任用令、废除台湾人入学限制与日本人共同上学(日台共学制度)、认可台湾人与日本人的婚姻(日台共婚法)。

内地延长主义对台湾的影响

内地延长主义是台湾为大日本帝国殖民地时所推行的政策,造成最重要的影响是让台湾人追求和日本处在相同的宪法体制下,将台湾纳入日本的法治体系。从1914年开始,东京的台湾留学生,如林献堂、蔡培火、林呈禄、蔡式谷、郑松筠等人,为享有宪法中明定如代议制、基本保障等权利,而开始进行“六三法撤废运动”,反对“特别立法统治”。

然而这无异于变相承认了由“同化政策”延伸而来的“内地延长主义”,否定台湾的特殊性,乃至于台湾独特的历史文化、思想、传统。因此参与“六三法撤废运动”的台湾留学生,如林呈禄等人,开始由原先的单纯主张撤去“六三法”,转变为要求宪政与民权,同时保持台湾的特殊性、变更“六三法”的内容及台湾自治。林呈禄等人的要求,在1921年正式以“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为名开始运作。

同化政策与内地延长主义

同化政策是殖民主义中关于殖民地统治方针的一种理论,该理论相信精神、文化甚至人种可互相同化。内地延长主义这项法国型态的殖民政策则为渐进的同化政策,该主义在于先让法规、制度上与殖民母国达到一致,以进一步达到精神及文化方面的同化。

在近代历史中,俄罗斯帝国统治的西伯利亚波罗的海国家、乌克兰中亚波兰高加索东普鲁士卡累利阿、外东北;大日本帝国对阿伊努人、鄂罗克人、尼夫赫人少数民族,及统治北海道琉球朝鲜与台湾后展开的皇民化运动,这些都为同化政策的最明显例子。

借由同化政策衍生的内地延长主义,则是将北海道、琉球、朝鲜与台湾视为日本内地的延长,套用本国法规与制度,最终目的则与同化政策相同,在于“使殖民地众完全成为日本之臣民,效忠日本政府,加以教化善导,以涵养其对国家之义务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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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殖民时期台湾历史影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