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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财政局是主管本市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兴宁市财政局是主管本市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的市政府组成部门。机构职能丰富,部门设置周密,领导班子优秀,责任追究制度严谨。

机构职能

(一) 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财政、国有资产[1]、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税收规定和制度的拟订。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执行中央、省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 编制每年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四) 制定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监缴国有资产收益;负责组织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五) 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管理市级预算外财政专户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和监督彩票发行与彩票市场;管理政府贷款业务;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2]的非贸易外汇。

(六) 拟订和执行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政府采购规定、制度;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

(七)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国有产权界定和登记、转让、授权经营等工作;组织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负责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财务会计报表)的统计、分析和评价。

(八) 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和竣工决算。参与投资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和财政性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参与工程造价管理。

(九)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市属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负责向市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性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

(十) 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和指导社会审计工作。

(十一) 统一管理资产评估行业;指导和监督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的业务,办理涉及国家和集体产权权益的资产评估项目立项确认。

(十二) 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 制定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

(十四) 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有关管理规章制度,促进干部职工正确履行职责,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过错行为,是指干部职工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违反有关管理规章制度,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第三条 追究过错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干部职工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承担过错责任。

(一) 对符合办事条件,但故意刁难,不予办理的;

(二) 接待办事人员时,态度生硬,语言粗俗,有损财政形象的;

(三) 对办事人员敷衍了事或借故拖延不办而超出办理规定时限的;

(四) 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五) 擅离岗位、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六) 其他违反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 过错责任追究的划分。

(一) 过错责任由过错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二) 由于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原因,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工作失误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审核人、批准人对承办人的过错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三) 集体审批发生过错的,主持人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对过错行为,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 口头批评教育

(二) 责令书面检查;

(三) 扣发生活补贴;

(四) 通报批评;

(五) 本年度考核不称职;

(六) 行政纪律处分。

上述处罚条款,根据过错行为发生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过错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七条 过错行为情节轻微,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行为发生后,责任人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和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从轻处理或免予追究责任。

第八条 追究过错责任,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结果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签名。

第九条 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 当事人的姓名;

(二) 过错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三) 处分决定的依据、内容;

(四) 作出处分的时间。

第十条 过错责任人涉及违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等法规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过错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加入世贸后的新形势,强化社会对本局工作人员的监督,树立良好的财政形象,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工作人员要提高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必须以热情、大方的态度接待办事人,坚决杜绝“四难”、敷衍塞责、办事人往返巡回的不良现象。

第三条 凡是办事人到本局办事,找到的第一个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必须认真负责,热情接待,及时予以协调、解决,一律不得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我很忙”等为由,敷衍了事。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属本科室、部门业务范围的,要负责将办事人带到有关工作人员(岗位责任人)处讲明事由要求,由本科室、部门的岗位责任人负责处理;属其他科室、部门办理的事项,必须与有关科室、部门联系,协调解决问题。对没有找到有关岗位责任人的,首问责任要要将办事人的联系电话和通迅地址记录下来,并负责转交相关岗位责任人。

第五条 岗位责任人的责任:必须认真负责办理事项,并有责任在办事承诺期内,将事项跟踪落实至办理完毕;对办事人提交、报送的材料需要修改的,必须集中本科室、部门的意见,一次性全部告知所需个性的事项和内容。如有必要,应采用书面形式列出答复提纲告知办事人;根据首问责任人提供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主动约请当事人前来办事。

第六条 凡符合财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财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普通约束力的行政制度,以及本局的具体办事程序、办事方法、具体操作规程、文书格式范本、收费标准等内容,只要不属于机密事项,在办事人首次询问时,本局工作人员必须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一次性告知。如有必要,应采用书面形式列出答复提纲告知办事人。

第七条 办事人认为本局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在投诉电话、投诉信箱或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以行政过错、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论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