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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指向农业收入单位(组织)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种,作为税赋种类和术语,源自《农业税条例》颁布实施以后。中国大陆的农业税以折合征收粮食实物为主,依据为《农业税条例》;由于一直以征收实物粮食为主,所以习惯上又称为“公粮”。

农业税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所得收入归地方政府即属于地方税范畴,纳入地方财政管理[1]。按货币(人民币)折算,1955年全国财政收入27,203,319,000元,其中农业税3,054,308,000元,占总额的比率为11.23%;2001年,全国农业各税总计481.70亿元,农业四税占各项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3.15%,剔除耕地占用税契税,真正的农牧业税在2001年为286.29亿元,相当于国家税收总额的1.87%。

随着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的通过,农业税于2006年1月正式废止。

历史

中国历史上有记载的农业税收为春秋时期(前594年)鲁国实行的“初税亩”,汉代叫“租赋”,唐朝称“租庸调”,国民政府时期叫“田赋”(于1987年停征);期间在历朝对税制多次进行改革。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也未停止征收农业税。中国为传统的农业国,农业税收一直是国家统治的基础,国库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税收。从现代意义来看,农业税一直被农民称为“皇粮国税”,尽管农民负担问题一直困扰中国大陆,但农民一直认为纳税是一种义务,对农业税未有对抗心理。到2005年废止农业税止共计实行了整整2600年[2]

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项目包括粮食作物薯类作物的收入;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园艺作物的收入;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

税率

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薯类、棉花、麻类、烟叶、油料和糖料作物,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园艺、其他经济作物的征税按照农业特长税征收,具体税率由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

常年产量是1960年代初期的三年困难时期粮食产量确定。

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由国务院根据全国平均税率,结合各地区的不同经济情况,分别加以规定;最高不得超过常年产量的25%。

国务院对农业税税率进行了多次调整,但直至农村税费改革以前,尽管历经多次调整,但实际上剔除农业税附加和“三提五统”,真正意义上的农业税总量按照法定计算,绝大多数地区一直维持在1960年代初期(三年困难时期)核定的水平,按照实物计算无实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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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财科所课题组提出农业税改革四种方案,中国网 , 2004-1-30
  2. 农业税被取消概述,找法网, 2011-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