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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
   

井田制是我国古代的一种重要的土地制度。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实质是一种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西周时期,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夏商西周,一切土地属于国家)。[1]

中文名称:井田制

外文名称:land law of serf society in China

出现时间:商朝

瓦解时间:春秋时期

性质:土地制度

起源历史

井田制是中国春秋以前实现土地公有的有效途径。井田制乃中国西周时期较为普及的土地制度。字意为:因土地划分为许多方块,且形似"井"字形,故曰井田制。实则是周天子京畿之土地制度,有公田私田之分。而周礼中的井田,似乎是理想的土地制度,可行性不强,同时难以考证。"井田"一词 ,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

"井田"一词 ,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夏代曾实行过井田制。商、周两代的井田制因夏而来。井田制在长期实行过程中,从内容到形式均有发展和变化。井田制大致可分为八家为井而有公田与九夫为井而无公田两个系统。记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者,如《孟子·滕文公上》 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记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如《周礼·地官·小司徒 》载 :"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当时的赋役制度为贡、助 、彻。皆为服劳役于公田,其收入全部为领主所有,而其私亩收入全部为个人所有是一种"劳役租税"。

周行彻法。结合三代赋役之制来分析古时井田之制的两个系统,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需行助法者自当实行于夏、商时期。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当始实行于周代。周朝行助法地区仍沿用八家为井之制,惟改私田 、公田之数为百亩;而行贡法地区则将原为公田的一份另分配于人 ,故有九夫为井之制出现 。古时实行易田制( 即轮耕制),一般是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以上所说井田之制,当为在不易之地所实行者,是比较典型的。至于在一易之地、再易之地等如何以井为耕作单位进行区划,已无法推知,井田之间立五沟五涂之界以便划分土地和进行生产。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演变而来,其基本特点是实际耕作者对土地无所有权 ,而只有使用权。土地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定期平均分配。[2]

简介

井田制是中国春秋以前实现土地公有的有效途径。井田制乃中国西周时期较为普及的土地制度。字意为:因土地划分为许多方块,且形似“井”字形,故曰井田制。实则是周天子京畿之土地制度,有公田私田之分。而周礼中的井田,似乎是理想的土地制度,可行性不强,同时难以考证。“井田”一词 ,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

“井田”一词 ,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据说,夏朝曾实行过井田制。商朝周朝的井田制因夏而来,到西周时已经发展很充分,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井田制逐渐瓦解。

井田制就是把耕地划分为一定面积的方田,周围有经界,中间有水沟,阡陌纵横,像一个井字.一人耕种大约100亩(约合今182公亩).100亩为一个方块,称为“一田”.甲骨文中的“田”字也是由此而来.一井分为9个方块,周围的8块田由8个人耕种,中间则是8个人的公田。

有学者认为,井田制度也可能仅仅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制度.由于实际地形地貌的千差万别,这种制度可能从未得到严格的实施。

公元前361年,商鞅秦国实施改革,主要内容有:“废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承认土地私有。[3]

制度特点

井田制是把耕地划分为多块一定面积的方田,周围有经界,中间有水沟,阡陌纵横,像一个井字。一人耕种大约100亩(约合今70公亩)。100亩为一个方块,称为“一田”。甲骨文中的“田”字也是由此而来。一井分为9个方块,周围的8块田由8户耕种,谓之私田,私田收成全部归耕户所有;中间是公田,由8户共耕,收入全归封邑贵族所有。但实际上并不是每块井田都是900亩,还存在诸如800亩,1000亩这样的特殊情况。

井田制的规定一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即属于周王所有),周王是全国最高的统治者,也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正如《诗·小雅·北山》所说:“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周王把土地层层分封给诸侯,诸侯将受封土地分赐给卿大夫,卿大夫把土地再分赐其子弟和臣属。周王对所封土地有予夺之权。各级受封的贵族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只能世代享用,不能转让与买卖。受封者还要向国王承担义务,就是要向国王交纳贡赋。

在贵族受封的土地上,奴隶和庶民集体耕种。使用奴隶集体耕作是奴隶制经济繁荣的主要原因。西周时期,土地被划分成“井”字形方块,耕地阡陌纵横,形同井字,称为井田.

这种土地的国有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土地公有制,它是国王代表整个奴隶主阶级占有全国所有土地,然后分配给大小奴隶主使用,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和庶民则完全被排除在外。因此,奴隶制国家以及周王,代表的是少数人利益,奴隶制的土地国有制实质上也就是一种土地私有制了。[4]

分类

西周的各级统治者把井田分为三类。他们各自把其中最好的部分(即位于河流附近、背山向阳的平展土地)成千块、上万块地留给自己,叫"公田"。因为公田的面积很大,所以也叫"大田",驱使奴隶集体耕种。

把距城市较近的郊区土地,以田为单位分给和统治者同族的普通劳动者耕种。这部分人因为住在"国"(即城市)里,叫"国人"。国人不负担租税,只负担军赋和兵役。他们平时每年向国家交纳一小罐米和一捆牧草,作为军费。战时当兵,自己准备武器、粮食和军需。国人有当兵和受教育的权利,所以也叫"武夫"或"士"。他们受到的教育主要是军事训练和礼仪学习。这部分人是社会里的普通平民。他们表面上不受剥削,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但,当时战争十分频繁,他们经常被征调去打仗,打了胜仗,掠夺来的土地和财富归统治者所有,打了败仗,还有被俘沦为奴隶的危险,如此之下,土地荒废,破产者多也。因此,国人的地位是动荡的。

封建领主把距离城市较远、土质瘠薄的坏田,分给住在野外的庶人。庶人住在野外,所以也叫"野人",领主阶级瞧不起他们,认为他们最愚蠢,所以也管他们叫"氓"。庶人没有任何权利,只有给领主耕种井田和服杂役的义务。他们每年要先在领主的大田上劳作,然后才准许去耕种自己作为维持最低生活的那一小块土地。因此西周时期"国""野"对立。

制度废除

春秋战国时期,生产力较之周朝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出现了铁器农具。河北荣城县就出土过一件当时的铁制耙子。铁在当时被称为“恶金”,很多春秋墓葬中都有铁器的出土,说明当时铁制农具已得到全面推广。

在耕作方式上,春秋时期也已牛耕代替了商代以来的人力耕作。春秋时期,牛拉犁耕作是很普遍的耕作方式,牛不再单纯是祭祀祖先的祭品,而是参与农业生产的重要工具。


正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生产可以实现以户为单位的耕作,每个劳力可耕作的土地面积成倍增长,大集体耕作的井田需要大批劳动力,耕作者的生产积极性受到影响,出现了“民不肯尽力于公田”的普遍情况。一些顽固坚持井田的旧贵族手下的老百姓纷纷逃往新贵族门下,与这些新贵族建立了地主农民的崭新的社会关系。虽然他们还不是真正意义上具有自由身份的农民,但比之前的奴隶身份要自由得多。

随着耕种者的逃亡,大量的公田荒芜了,束缚了农业生产,不适应当时的社会形势的“井田制”不可避免的受到冲击,再也无以为继。随着公元前594年,鲁国正式废除井田制,实行初税亩,承认私田合法,一律征税,新的生产关系和土地制度正式登上历史舞台。[5]

争议

井田制的史料仅来自于《孟子》与《周礼》,或者再参考《诗经》。在《孟子》之前,没有关于井田制度的记载。有学者仍然缺乏考古支持下猜想,井田制度可能仅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制度,"有很多理想化成分"。由于实际地形地貌的千差万别,这种制度可能从未得到严格的实施。胡适在《井田辩》一文中就认为孟子所讲的井田制是传说加想象。郭沫若承认有井田制,"周制百步为亩,一夫百亩,称为一田,是井田的基本单位",但他认为孟子所说的井田"完全是孟子的乌托邦式的理想化"。唐兰认为"那末,田十田是田一千亩。"范文澜亦否认井田制:"西周领主们的土地疆界纵横交错,象无数的井字,但并没有一井九百亩的那种划分,与邑密切相关的井,也不是孟子所说的井。"

评价

井田制度体现了中国夏、商、周三代社会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可以将它定义为:井田制度是建立在以井田作为一种有效的产权供给制度为基础的中国夏、商、周三代社会的农业生产方式及其制度结构安排的总体描述;同时也可以解释为微观经济活动如何与宏观价值构造相结合以实现资源包括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兑现率最大化的一种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结果,随着这种产权制度的有效性的丧失而失去其现实意义并退出历史舞台。[6]

相关视频

1、什么是井田制,为什么古代要采用井田制呢?今天算长见识了

2、中国通史之井田制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