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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成立于1985年12月20日,是由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依法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群众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1]

2020年7月7日,云南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召开协会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庹登夫讲话,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级巡视员、直属机关党委书记李晗发言。会议增补和选举产生了六届理事会组织机构负责人。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阮鸿献任名誉会长,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主席、董事长办公室主任曹征雁当选会长兼法定代表人,云南孔方兄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郁丽霏当选为秘书长。增补和选举后,云南省个私协会现有名誉会长1人,会长兼法定代表人1人,副会长17人,常务理事26人,理事72人,秘书长1人。

云南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全称为云南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简称省个私协。英文名称为:Individual Private Economy Association OfYunnan Province,英文缩写为:IPEAYP。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依法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群众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2]、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团结、教育、引导会员及广大业者坚定不移地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奉献社会,健康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谱写好云南新篇章,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不懈奋斗。

第四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个体私营业者和相关组织的桥梁纽带;是“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自律组织;是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政策法规的普及者,深化改革的推动者,能力素质的提升者,党的建设的组织者;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五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为:云南省民政厅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无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希望路385号金桂苑小区10栋202室。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和政府一系列方针政策,持续普及宪法、法律、法规,不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不断培育提升相关知识、职业技能,不断向社会宣传会员的先进典型、先进人物,提升个私业界的知名度、影响力。

(二)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指导下,以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专业市场为主要对象,协助开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党的建设工作,不断扩大和巩固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开展并做好非公有制领域共青团、工会及妇联等工作。

(三)以政治立会为根本,强化协会自身党的建设,规范化建设,坚定理想信念,完善组织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实行规范管理,充分履行自律的职能,提高协会的公信力、凝聚力和影响力。

(四)可聘请多名在省内个私经济领域有社会影响力、有代表性的高层次人才为名誉会长。

(五)根据业务需要,可吸纳在专业领域有建树、成绩卓越的高级别专业人才设立专家库或智库。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表达会员意愿,为会员提供法律帮助与服务。

(七)组织开展招商引资、商务考察、人才技术交流、投资融资、信息咨询、技能培训、展览展销、会际交流、互助合作等服务活动。

(八)开展创业创新和就业指导、帮扶服务等工作。

(九)组织开展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建“清”、“亲”型政商关系、传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等文艺体育活动和各类公益活动,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把握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状况,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向各有关方面建言献策,为党委和政府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供参考。

(十一)积极创新服务机制,贴进市场、贴进企业,探索“互联网+协会”的工作手段和途径,不断提高协会的服务效能。

(十二)主动承接办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转移职能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三)承办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交办、委托的事项。

会员

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具有入会意愿的以下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1. 各州(市)、县(市区)级个私协会;2.相关理论研究、专业或行业团体组织;3.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与合作的单位;4.其他申请加入本会的组织。

(二)个人会员1.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组织的从业者;2.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人士;3. 本会团体会员的领导机构成员;4. 其他申请加入本会的人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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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