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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章律 |
《九章律》,也称《汉律九章》,是汉高祖统一中国以后颁行的法典。相国萧何依照秦法,适应新形势,制订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九篇。
前六篇大体同于秦律,源于李悝《法经》。
后三篇是新增的有关户口、赋役、兴造、畜产、仓库等方面的规定,又称《事律》。原文已失传。
中文名:九章律
别名:《汉律九章》
释义:汉高祖建立汉朝后颁行的法典
法律渊源:《法经》
制定背景
战国时期魏人李悝制订了《法经》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秦商鞅改法为律,建立了较为严密的秦律体系。
刘邦初入关中,与父老乡亲约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摒弃了秦朝时的繁苛之法。
后刘邦建立了西汉王朝。 天下初定,萧何奉命改革秦政,制订汉律。
《汉书·刑法志》:“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萧何在秦法六律的基础上,补充了户律(户口管理、婚姻制度和赋税征收)、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和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方面),合为九篇,成《九章律》,即一般所说汉律。
基本内容
《九章律》的9篇分别是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前六篇大体与秦律相同,源于李悝的《法经》;后三篇新增关于户口、赋役、兴造、畜产、仓库等项的规定。原文已经失传。
《九章律》仍以约法省禁,蠲削烦苛为原则,对一些定罪、刑罚有所减缓,删除了秦律中某些不合时宜的条文,至于秦律的法律原则、指导思想及其科罪定刑的标准,萧何并未加以更改。被汉时视为秦之苛法的挟书、参夷、妖言诽谤、收孥相坐等律令,是在汉朝建立以后的高祖到文景时期逐渐废除或修改的。
两汉以《九章律》为主要法律,此外还有一些辅助性法律,也以“律”命名。这类“律”包括叔孙通《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共六十篇。
后世影响
《九章律》对后世封建王朝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
汉以后的历代法律大多以《汉律》为蓝本,它被誉为律令之宗,“百代不易之道”。
曹魏时,陈群、刘邵、韩逊等人奉命“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制定出《新律》十八篇。
西晋时,在《九章律》基础上增加十一篇,“仍其族类,正其体号”,制定出《泰始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