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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绿色信贷专业委员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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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绿色信贷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绿色信贷委员会")成立于2014年11月4日。绿色信贷委员会的宗旨是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承诺和能力。

机构简介

规范银行信贷业务行为,推动化解产能过剩。推进完善差别化信贷支持安排,改进信贷管理,落实有保有控的政策要求。推进完善差异化监管政策,在积极支持化解过剩产能的同时,防范化解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建立健全绿色信贷管理和信息披露机制,更好地促进银行业信贷业务健康持续发展。

绿色信贷[1]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平公正、诚信自律、为民利民"。

绿色信贷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组成,执行机关负责人由成员单位负责绿色信贷业务工作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中国银行业协会绿色信贷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银行业协会绿色信贷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绿委会)的宗旨原则和工作职责,保障其有效开展各项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绿委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委员会,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有序、高效、务实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绿委会的宗旨是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承诺和能力。规范银行信贷业务行为,推进完善差别化信贷支持安排,改进信贷管理。推进完善差异化监管政策,防范化解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建立健全绿色信贷管理和信息披露机制,更好地促进银行业信贷业务健康持续发展。践行生态文明国家战略,推动经济全面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银行自身绿色表现和对环境、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承诺和能力。

第四条 绿委会工作基本原则是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诚信自律、为民利民。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绿委会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监管部门关于绿色信贷业务发展的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办法,为成员单位之间搭建绿色信贷信息沟通与交流合作的行业性平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推动构建绿色银行。

(二)深入研究境内外银行绿色金融发展态势,科学把握行业发展规律和市场供需形势,推动监管政策、产业政策、财税和保险政策与信贷政策的协调配合,制定适合成员单位自身特色的绿色信贷创新发展规范框架,建立绿色信贷自律公约。

(三)积极引导成员单位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等规定,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确绿色信贷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

(四)引导成员单位重视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建立相关制度和文化,加强绿色信贷理念宣传教育,规范经营行为。

(五)引导成员单位对存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应对预案。推进成员单位间建立充分、有效的利益相关方沟通机制。协调和引进第三方为成员单位分担环境和社会风险等。

(六)组织召开绿色信贷联席会议,协同环保部门、金融[2]监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共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推动成员单位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主动了解产能过剩相关行业准入等信息,及时掌握淘汰落后产能、环境违法、土地和岸线管理违规等企业名单,并纳入信贷管理。

(七)组织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与监管机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结合当前行业情况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并就实施绿色信贷工作存在的新问题、新情况,听取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和政策建议。

(八)组织开展相关政策法规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金融机构对环境社会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与国际组织和国内专业机构开展合作,提升成员单位的绿色信贷业务能力。组织成员单位赴国内、国外进行考察、学习、调研、培训,以不断完善成员单位信贷业务相关管理水平。加大绿色信贷领域的人才培养力度,提升绿色信贷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广绿色技术,加强绿色信贷领域的国内外跨行业交流合作。

(九)完善绿色银行评价工作机制,包括各行自行评价、交叉复评、申诉、见证和信息披露机制等。推动建立绿色信贷关键评价体系填报系统,完善绿色银行评价标准,提升绿色银行评价工作的电算化和信息安全水平,严格数据保密,增强绿色银行评价工作的定量研究,提升评价工作的专业性和透明度,维护评价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十)配合监管部门,积极推进绿色信贷监管政策在成员单位的落地工作。

(十一)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成员单位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可参加绿委会;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经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指定代表部门,即可成为绿委会成员单位。

第八条 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会议议案的提案权;

(三)对绿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成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成员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绿委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全体会议及常务绿委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绿委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三)关心支持绿委会工作,积极参加绿委会各项活动;

(四)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十条 绿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绿委会全体成员单位组成,执行机关负责人由成员单位负责绿色信贷业务工作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定、修订及批准绿委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选举主任单位及常务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常委单位);

(三)审议绿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常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管部门出席指导。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常委单位、成员单位提出,经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审定。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经四分之三以上到会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相同原则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