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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客户服务与远程银行委员会9月27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客户服务与远程银行委员会在京召开四届一次常委会议。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委书记、专职副会长邢炜,第四届客户服务与远程银行委员会主任、光大银行副行长齐晔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1]等17家常委单位40余人参加会议。会议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信息官高峰、光大银行零售与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刘瑞群主持。

工作成效

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委书记、专职副会长邢炜指出,三年来面对疫情大考,客服中心与远程银行坚守金融为民初心,勇担“非接触金融服务”主力军,以全时全域、全媒体全场景、“智能+人工”的有温度服务确保金融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客户服务与远程银行委员会在第三届主任单位交通银行的带领下,持续引领成员单位以创新驱动发展,近年工作成效显着。展望未来,远程银行将成为商业银行数字化转型的重要突破口,为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美好生活注入新动能。邢会长提出,希望第四届客户服务与远程银行委员会在光大银行带领下,把握新机遇、奋进新征程,用“负责任”的科技创新打造更有温度、更具人性的智慧金融产品和服务,奋力谱写委员会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第四届客户服务与远程银行委员会主任、光大银行副行长齐晔表示,将积极履行主任单位的工作职责,与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凝心聚力,通过深化科技赋能、拓展服务场景、丰富服务内涵,持续提升客服中心与远程银行的数字化场景服务能力和线上线下(300959)融合能力,持续打造远程银行集约化、数智化的客户服务与运营能力,助力银行业务增长创造“第二曲线”,助推银行业数字化转型发展。

会议为第四届客户服务与远程银行委员会常委及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颁发了聘书,听取了第三届委员会工作报告,重点研究讨论了第四届委员会三年工作规划。本次会议为第四届客户服务与远程银行委员会工作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中国银行业协会客户服务与远程银行委员会工作规则(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客户服务与远程银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工作组织,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的宗旨是搭建银行业客服中心与远程银行交流平台,加强客户服务中心与远程银行业务条线的资源整合,有效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学习,大力推动银行业客户服务中心与远程银行工作的规范与提高,切实提升全行业客户服务中心与远程银行服务水平,并进一步加大对银行业客户服务中心与远程银行宣传力度、提升社会认知度。

第四条 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银行业客户服务中心与远程银行工作的行业规则、规章制度,推进客户服务中心与远程银行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二)搭建行业数据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工作信息在行业内的有效传递,加强相关工作的行业指导,并为会员单位提供了解同业发展情况、实现信息共享的渠道;

(三)组织客户服务中心与远程银行业务培训、论坛、研讨及交流等活动,增进会员单位之间相互学习借鉴,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四)针对客户服务中心与远程银行工作中的共性需求、业务难题以及进一步的创新发展问题,组织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成立相应课题组或工作组,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五)加强与社会各界沟通,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声誉,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会由全体成员组成。委员会设主任一人、专职副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七条 全体会议: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

第八条 常委会: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单位组成。

第九条 办公室: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四章 成员及成员代表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客户服务中心(含信用卡客户服务中心)与远程银行均可以申请作为成员单位加入委员会。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单位的客服中心与远程银行经向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经常委会同意,即可成为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二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三)工作计划建议权;

(四)共享委员会公共平台信息;

(五)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四)成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各成员单位必须指定一名负责客服中心或远程银行工作的负责人作为成员代表,参加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2]

成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将新的成员代表报委员会办公室。

成员代表的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五章 全体会议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由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委员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常委单位);

(三)审查和批准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国家监管部门列席。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常委单位、成员单位提出,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