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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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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于1996年6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是面向国内外公众募捐,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积极募集资金与物资,开展公益活动[1],推动中国肝炎防治事业,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

目录

业务范围

一、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配合政府肝炎预防控制规划的实施,重点支持偏远、贫困地区开展肝炎防治工作;

(二)促进肝炎防治知识的传播与宣传动员;

(三)支持肝炎防治的科学研究,开展专业培训和技术咨询;

(四)组织开展肝炎患者互助互教交流活动;

(五)承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项目工作;

(六)推动国内、外友好往来,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肝炎防治[2]工作领域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八)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开展向社会各界及公众的募捐;

(九)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我们的使命愿景

我们的宗旨:

积极募集资金与物资,开展公益活动,推动中国肝炎防治事业发展,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

我们的使命:

防治肝炎 造福人类

我们的愿景:

为了没有肝炎的未来

组织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团结国内外力量,通过积极募集资金与物资,配合政府肝炎预防控制规划的实施,推动肝炎防治事业,重点支持和促进偏远、贫困地区的肝炎防治工作,保护人民健康,提高全民族素质。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捌百万元,来源于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个人捐赠及基金投资。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卫生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宣武区南纬路2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肝炎防治事业,重点支持偏远、贫困地区开展肝炎防治工作;

(二)开展肝炎防治知识的传播与社会宣传动员;

(三)支持肝炎防治的科学研究,开展专业培训和技术咨询;

(四)组织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与中、外有关团体和个人间的友好往来、合作;

(五)介绍和推广有关的先进肝炎防治药物、诊疗技术、器械设备等;

(六)奖励肝炎防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七)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赞同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的宗旨和章程;

(二)热心公益事业,关心病毒性肝炎的防治并自愿为肝炎防治事业作贡献;

(三)有能力推动肝炎防治相关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 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会所有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参加基金会活动;

(三)维护基金会宗旨,并为推动基金会事业发展尽力;

(四)理事单位参与并支持基金会的公益活动。

理事会所有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制订、修改基金会章程;

(二)参加理事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基金会的工作报告;

(三)参与拟定基金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四)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基金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要求停止违背基金会宗旨的活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