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硅酸盐学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中国硅酸盐学会成立于1945年3月19日,是由我国硅酸盐(无机非金属材料)科学技术工作者、单位和团体自愿结成、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1],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中国硅酸盐学会的前身为中国陶学学会(简称中国陶学会),1951年1月改名为中国窑业工程学会。1956年12月在北京成立了中国矽酸盐学会筹委会,1959年11月在上海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大会决定将学会定名为中国硅酸盐学会。
宗旨
中国硅酸盐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导,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广大无机非金属材料及相关领域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现有会员
中国硅酸盐学会下设水泥、房屋建筑材料、混凝土[2]与水泥制品、陶瓷、特种陶瓷、耐火材料、玻璃钢、晶体生长与材料、非金属矿、玻璃、电子玻璃、特种玻璃、玻璃纤维、工艺岩石学、智能化与装备技术、环境保护、固态离子学、搪瓷、溶胶凝胶、薄膜与涂层、测试技术、绝热材料、固废、矿物材料、工程技术、微纳技术26个分会和建筑卫生陶瓷专业委员会、防水材料专业委员会,以及科普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科技咨询工作委员会和青年工作委员4个工作委员会。学会现有个人会员21074人,团体会员50个。学会主办《硅酸盐学报》《无机材料学学报(英文)》和《硅酸盐通报》等学术期刊。
中国硅酸盐学会加入了国际玻璃协会、国际陶瓷联合会、国际晶体生长组织、亚洲-大洋洲陶瓷联合会和联合国际耐火材料学术会议组织5个国际组织,同时学会与美国、欧洲、澳大利亚、韩国、日本等相关学术组织建立了双边和多边友好关系。
中国硅酸盐学会章程(节选)
(2019年3月30日中国硅酸盐学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硅酸盐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The Chinese Ceramic Society,英文缩写为CC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国硅酸盐(无机非金属材料)科学技术工作者、单位和团体自愿结成、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导,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广大无机非金属材料及相关领域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办会方针是: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倡导学术民主,推动自主创新。
(二)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公众科技素质。
(三) 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境)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合作和交往。
(四)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会讯及相关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 组织无机非金属材料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学科)发展需要举办国际国内科技展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承接政府委托和转移职能,有序承担科技评估、标准制定,成果评价、技术仲裁等工作。
(六)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发现并举荐科技人才,设立科技奖项,表彰、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论文、着作以及优秀科技工作者、会员和学会工作人员,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议,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七) 密切联系无机非金属材料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把学会建设成无机非金属材料科技工作者之家。
(八) 组织无机非金属材料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九) 依法兴办有利于学会发展的公益事业。
(十) 完成中国科协和政府有关部门交办、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学生会员、外籍会员、荣誉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根据会员种类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会活动以及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 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一年不缴纳会费、经本会提示后半年内仍不缴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会员触犯刑律,会籍自动取消。
参考文献
- ↑ 民法典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有哪些,搜狐,2021-01-06
- ↑ 什么是混凝土?混凝土的种类知识你知道多少?,搜狐,2021-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