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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中国民航局、民航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民用航空事业的国家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中国民航局在1987年以前曾承担中国民航的运营职能;2008年3月,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由国务院直属机构降格为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同时更名为中国民用航空局[1]

早期

1949年11月2日,中共中央决定在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下设民用航空局(受空军司令部领导);12月,军委民航局成立,在天津上海武汉重庆广州设办事处[2]。1950年3月10日,广州办事处印章正式启用,主要负责广东广西湖南三省(区)的民航管理及业务工作。1951年1月29日,民航武汉办事处与民航广州办事处合并为华中南民航办事处,不久改为中南民航办事处。设在广州,管辖范围为广东、广西、湖南、湖北四省(区)的民航业务。1951年10月27日,经政务院批准,调整军委民航局的组织机构,将各地区民航办事处改为地区管理分局。

职责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承担下列职能:

  1. 提出民航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与综合运输体系相关的专项规划建议,按规定拟订民航有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政策和标准,推进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2. 承担民航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航空人员训练机构、民用航空产品及维修单位的审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运行评审工作,负责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民航航空人员资格和民用航空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3. 负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编制民航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航空气象的监督管理。
  4. 承担民航空防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民航安全保卫的监督管理,承担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非法干扰民航事件相关工作,负责民航安全检查、机场公安及消防救援的监督管理。
  5. 拟订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民用航空器事故。组织协调民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重大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任务,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6. 负责民航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民用机场的场址、总体规划、工程设计审批和使用许可管理工作,承担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净空保护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7. 承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监管责任。监督检查民航运输服务标准及质量,维护航空消费者权益,负责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活动有关许可管理工作。
  8. 拟订民航行业价格、收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民航行业财税等政策建议。按规定权限负责民航建设项目的投资和管理,审核(审批)购租民用航空器的申请。监测民航行业经济效益和运行情况,负责民航行业统计工作。
  9. 组织民航重大科技项目开发与应用,推进信息化建设。指导民航行业人力资源开发,科技、教育培训和节能减排工作。
  10. 负责民航国际合作与外事工作,维护国家航空权益,开展与的交流与合作。
  11. 管理民航地区行政机构、直属公安机构和空中警察队伍。
  12. 承办国务院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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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