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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数量经济学会长江三角洲经济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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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数量经济学会长江三角洲经济研究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推动数量经济学理论方法在长江三角洲经济研究中的应用,为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服务,为长江三角洲区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服务,中国数量经济学会于2020年9月26日成立长江三角洲经济研究会。

机构简介

成立长江三角洲经济研究会的申请,是经中国数量经济学会2019年12月28日召开的第十三届理事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研究会负责人为陈年红教授,秘书处设在淮南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淮南师范学院收到中国数量经济学会《关于成立长江三角洲经济研究会的批复》后,淮南师范学院党委书记、中国数量经济学会副会长、长江三角洲经济研究会负责人陈年红教授汇聚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与数学学院、科研处等多方力量,责成程广华教授、霍玉洪教授、孙业国教授等牵头成立秘书处,负责长江三角洲经济研究会的筹备实施工作。

按照陈年红教授的详细筹备规划,秘书处将筹备工作组分成秘书组、总务组、宣传组,专人负责相关筹备事宜,并多次召开筹备会议,群策群力,做好会员的登记工作,将章程讨论成熟,落实组织架构,完善前期筹备工作。

秘书处在长三角地区进行了广泛宣传和积极联络,受到了相关院校的热情响应。

《中国数量经济学会长江三角洲经济研究会章程》在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获得通过。

中国数量经济学会长江三角洲经济研究会成立大会于2020年9月25日至26日举行,成立大会后召开了2020年学术年会。会议的胜利召开,宣告了一个专注于长三角经济社会发展的学术共同体的诞生,它必将为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国数量经济学会长江三角洲经济研究会

章程(节选)

(一届一次会员大会 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中国数量经济学会长江三角洲经济研究会,英文译名:Yangtze River Delta Economic Research Society of Chinese Association of Quantitative Economics,对外简称“长三角经济研究会”。

第二条 本分会的性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从事长江三角洲经济研究以及应用的人员和单位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团结全体会员,开展百家争鸣,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应用数学方法和计算机技术研究社会经济问题,发展有中国特色的数量经济学学科,推动数量经济学理论方法在长江三角洲经济研究中的应用,为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服务,为长江三角洲区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分会是中国数量经济学会下设的非法人社团,接受中国数量经济学会及总会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分会会址:安徽省淮南市洞山西路淮南师范学院4号综合实验楼,邮政编码为23203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学术信息传播活动;

(二) 编辑、出版、发行刊物、书籍及相关音像制品等;

(三) 组织长江三角洲经济研究工作者参与国家政策、区域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决策工作;

(四) 经总会及相关部门批准,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研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其他长江三角洲经济研究工作者;

(五) 接受总会及国家相关部门委托,组织研究长江三角洲经济发展战略、政策等重大关键政策咨询和规划;

(六)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个人会员

1.拥护总会及本分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3.助研、讲师、工程师及同等技术职称以上或取得硕士学位以上的从事长江三角洲经济研究及其相关领域的科研工作者;

4.热心发展有一定专业知识,积极支持本分会发展的有关部门的管理干部;有条件时,经理事会同意,也可吸收学生会员和接纳高级(资深或终身)会员。

5.经本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理符合条件。

(二) 单位会员

具有一定数量的科研工作者,并且愿意参加本分会有关活动,支持本分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本分会与单位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互相支持关系。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取得与本身业务有关的本分会学术资料;

(四) 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总会及本分会的章程,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