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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计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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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计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是由卫生部主管的国家一级社会团体,是专门致力于推动全国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和实践、促进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促进会于2006年7月25日在北京成立。密切结合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际,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研究新时期卫生工作的特点,探讨改进卫生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医德医风建设[1],塑造卫生行业良好形象,进一步推动全国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为促进卫生事业的科学、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业务范围

促进会的主要业务包括:开展调查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进行卫生政策研究,为卫生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介绍国外经验,加强对外和港、澳、台等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编辑出版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书刊;开展卫生文化研究,推进卫生文化建设;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正面典型宣传,塑造行业形象;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沟通,弘扬行业正气;承担政府委托职能及承办委托任务;向党和政府反映医疗卫生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积极推进卫生事业的科学、和谐发展。

促进会的会员遍布于卫生行业各个系统,具有较强的覆盖面,主要包括:全国各省区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医疗救治系统、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卫生监督系统、中医系统、部队系统以及卫生部直属单位、医学院校及其附属医院、医学科研院所等。

理事成员

学会主要领导:

会长:高强

副会长兼秘书长:王环增

中国卫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章程(节选)

(经2008年4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卫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英文全称是Chinese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n Health Ideology and Culture,英文缩写为CAPHIC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中国卫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国卫生行业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坚持以马列主义[2]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指示,牢固树立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际,研究新时期卫生工作的特点,探讨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发挥桥梁纽带和理论指导作用。遵循“研究活动以基层为主、研究课题以当前为主、研究目的以应用为主”的方针,坚持对理论研究与实践进行指导,促进全国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水平的提高。弘扬白求恩精神,加强全国卫生系统党的执政能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全国卫生事业的科学、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系统总结长期以来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的经验,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

(二)总结、交流新时期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的新成果和新经验,探讨新时期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促进和推动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

(三)组织和推动思想政治工作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准确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动态,充分发挥党的参谋和助手作用,切实有效和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并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总结经验。

(四)推动思想政治工作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吸取和借鉴相关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创新党建工作方法和途径的理论研究。

(五)配合党组织研究加强政工队伍建设,承担培训政工干部工作,围绕重点课题组织探讨、调研、考察和交流活动,编辑出版有关期刊及信息资料,不断提高政工队伍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以适应新时期新任务的需要。

(六)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表彰和奖励在思想政治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经常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本会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