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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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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是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组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中国中西医结合研究会[1]于1981年11月在北京成立,挂靠在中国中医研究院。1990年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更名为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挂靠在中国中医科学院(原中国中医研究院)。

截至2016年5月,学会下设60个专业委员会、4个工作委员会、31个地方分会;有中国国内会员83269名,在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拥有部分外籍通讯会员。

目录

历史沿革

1981年11月,中国中西医结合研究会在北京成立挂靠在中国中医研究院。

1990年,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更名为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挂靠在中国中医科学院(原中国中医研究院)。

2001年10月20日至22日,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成立20周年暨《中国中西医结合杂志》创刊20周年纪念大会在西安召开。

2011年11月22日至24日,全国中西医结合发展战略研讨会暨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成立三十周年纪念会在北京举行。

2004年10月21日至23日,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第五届二次理事会暨2004年度学会工作会议在广东省珠海市召开。

2016年12月15日,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七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在上海召开。

最高权力机构

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审查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并修改学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推选名誉会长及决定授予荣誉称号等;

(四)通过提案和决议;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执行机构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2]、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学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十一)指导地方中西医结合学会的业务工作;

(十二)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组织会员

截至2016年5月,学会有中国国内会员83269名,在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拥有部分外籍通讯会员。

会员分类

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为设普通会员、资深会员以及港澳台和外籍会员。

入会条件

申请成为学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在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各类会员条件:

1、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等医药院校本科毕业,在科研、教学医疗、预防、药物、编辑出版以及组织管理等部门工作三年以上,或高等医药学院专科毕业,在上述部门工作五年以上者,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2)非医药院校毕业,从事与中西医结合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第1条相应条件者;

(3)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教育、科研等管理工作者及领导干部;

(4)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具备第1条相应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学会会员。

2、资深会员

普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主任药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职称,有较高学术威望,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30年(含30年)以上,在中西医结合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或在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领域中成绩卓着,有重要贡献,热心支持学会工作者。

3、单位会员

与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社团,以及医药生产企业单位,愿意参加学会活动,支持学会工作,可申请为学会单位会员。

4、港澳台和外籍会员

港澳台和外籍医药科技工作者或其他科技工作者,符合以上第1条条件者,可申请为学会外籍会员。

入会程序

(一)普通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由学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和《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会员管理办法》办理入会手续,经学会办事机构审批;

(二)资深会员由专业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西医结合学会提出建议名单,经组织工作委员会评议后,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三)单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名誉会员经学会专业委员会或组织工作委员会推荐,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港澳台和外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科研简历和主要成果等,由学会会员二人介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名誉会员由会长授予证书。

退会说明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权利和义务

1、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港澳台和外籍会员);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

(二)执行学会的决议;

(三)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四)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业务资产

学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中西医结合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论证和科学考察学术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综合性和专科性中西医结合医学学术期刊、医学科学普及期刊和读物、医学书籍、医学信息资料及医学音像制品,支持扩大中西医结合期刊的国际影响。

三、开展医学继续教育,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及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中西医结合水平。

四、普及中西医结合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中西医结合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和增强自我保健和科学防病治病意识。

五、加强同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间的中西医结合医学学术交流,推动中西医结合和中医药在海外的发展。

六、开展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中西医结合医药卫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议,承办政府各部门委托的工作。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中西医结合科技成果。接受政府和各部门委托,进行中西医结合科技成果的评估。

七、开发和推广中西医结合医药卫生和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八、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评选和奖励优秀中西医结合医药卫生科技成果、学术论文、科学普及作品和优秀中西医结合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中西医结合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