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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是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一部促进电影产业发展的法律[1],全文共6章60条,从电影制作、发行、放映等各个环节作出相关规定。法案于2016年11月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会议上以146票赞成、1票反对、8票弃权表决通过,并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背景

在1954年以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皆列有国家对于进行文学、艺术等文化事业的公民予以鼓励和帮助的条文:第95条:第47条。1981年,《大众电影》杂志发文呼吁中国电影立法,曾在业界掀起浪潮。

而《电影审查法》的雏形可追溯至1993年4月21日《电影审查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提出电影审查所禁止的8项内容,但规定尚不精确,具体执行会产生不同解释性条文。随后,《电影管理条例》于1996年5月29日正式通过。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新版《电影管理条例》,影片若想过审必须完全遵循条例列出的标准。然而,11条标准中,只有唯一一条针对影片技术和质量问题;其余均关于影片思想和内容,如:不能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或有损国家荣誉利益,不能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不能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教唆犯罪,不能宣扬迷信和邪教等。

截至2016年底,中国新增1612家和9552块银幕,银幕总数已达41179块,中国因此成为世界电影银幕最多的国家[2]。该年总票房达人民币457.12亿元,城市院线观影人次13.72亿次。

立法过程

2004年年初,曾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抓紧进行电影促进法起草”的消息传出。按照计划,草案将于同年5月促成,8月到10月起起草初稿并征集业内外人士的意见。随后,广电总局的领导曾在不同场合表示法律起草正在进展中。期间,全国人大曾否决一份自称“中国电影促进法”的电影分级制度方案。

2011年12月15日,《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正式网上公布。意见稿对备受业界关注的“偷票房”、“插播广告”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但万众期待的“电影分级制度”并未列入意见稿。同时,该法将此前的《电影管理条例》十条影片禁令增加到十三项,包括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歪曲民族历史和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宣扬吸毒,渲染恐怖;传授犯罪方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

2015年9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通过《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草案同年10月30日首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审议上,针对部分演艺人员的劣迹造成极其负面的社会影响,常委会委员建议利用法律明确规定演艺人员的社会责任,设立行业禁入制度,限制劣迹演艺人员从事电影产业的制作工作[17]。全文于11月9日在网上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2016年8月29日,草案进入二审。此次审议新增电影从业人员应德艺双馨,制造虚假交易、瞒报虚报票房收入最高罚款50万元等规定。罚款规定在草案三审中升格,影院“偷票房”最高将被处以五倍罚款,甚至可能吊销营业执照。观众若盗录电影,影院人员应予以制止或要求其离场。同时,网络电影也纳入法律的规管范围。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会议以146票赞成、1票反对、8票弃权表决通过《电影产业促进法》。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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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