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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是澳門的「小憲法」,代替了澳門回歸前的《澳門組織章程》。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訂並於1993年3月31日獲通過[1],並於1999年12月20日實施。其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權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內容簡述
澳門基本法現有9章145條條文,三個附件,其中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中,含有11部全國性法律。
基本法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定位、組成辦法、正式語文、權利、義務、特別行政區和中央政府的關係、政治體制、基本法解釋及修改辦法等。其中基本法指出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2]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經必要修改後予以保留。
一般內容(條文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2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3條:澳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澳門永久性居民組成。
第4條: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第5條:澳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第6條: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
第7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
第8條: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本法相牴觸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9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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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1993年3月31日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通過,搜狐,2009-03-31
- ↑ 「黨內法規」與「行政法規」有何區別? ,搜狐,2017-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