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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與人類文明具有互動性,即財產權促進人類文明向前發展。中國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這是毫無疑問的。但同時我們不能忽視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十六大「關於完善保護私人財產的法律制度"的表述和民法典草案中將國有資產私有財產作為平等的法律保護對象,確認了私有財產權在中國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1]

財產權包含

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1.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是可以以金錢計算價值的,一般具有可讓與性,受到侵害時需以財產方式予以救濟。 2. 財產權以物質財富為對象,直接與經濟利益相聯繫的民事權利,如所有權、繼承權等。簡稱產權。 3. 財產權包括物權與債權兩大類。 (1)物權是直接支配物的權利,物也包括某些權利。物權具有排他的效力、優先的效力與追及的效力。物權包括所有權與限制物權。限制物權又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2)債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權利;債權與物權的差異在於其對人性(相對性)、不具排他性(平等性)、債權的可移轉性不如物權。[2]

特徵

財產權與憲法的演進 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的特徵就是市場主體一律平等,不同性質的經濟組織都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給財產權的不同主體以同樣的法律保護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只有這樣,公民才有從事經濟活動和支配自己財產的廣泛自由,才有創造財富的自由,因而也就能創造出大量的財富。所以,創造財富的自由要落實在社會制度上必然表現為以私有財產權為基石的自由市場經濟。可見,私有財產權 [2] 是市場經濟得以運轉的最重要的條件。私有財產權是人權、經濟活動和法律活動的核心,因為它是實現其他權利的物質前提,它為人們創造財富提供了最強大的動力,圍繞着財產及其權利所產生的衝突是人類事務中最基本的衝突。私有財產權不僅攸關生存的質量和生活的改善,而且給經濟增長提供了最強大的推動力,是民富國強的法寶,市場經濟的核心。

主要特點

主體限制

財產權的主體限於現實地享有或可以取得財產的人。它既不像人格權,為一切人所享有,也不像親屬權,只要與他人發生親屬關係即享有親屬權。財產權的客體限於該社會制度下法律允許私人(自然人和法人)可得享有的。例如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土地屬於國有(全民所有),不得為私有,因而土地即不得為作為民事權利的私人財產權的客體。即在債權也有這種情形,所謂不融通物即指不得為交易客體從而不得為債權客體之物。因此,財產權的情形常因各個國家的社會制度而有不同。歷史上奴隸制下與資本主義制、現代資本主義制與社會主義制下的財產權的情況很不相同。在這一點,財產權是與社會制度密切相關的權利,與人格權親屬權大不相同。

財產價值

財產權除極少的例外情形以外都是具財產價值的,這種經濟價值又是可以金錢計算的。通常講到這一點,都以私人信函、愛人遺物(如頭髮)等也可為所有權的標的為例。就在這種情形,當這些東西成為交易標的時也是有經濟價值的。

無專屬性

財產權原則上都是可以處分的,不具專屬性。可以處分,指可以轉讓、可以繼承;可以拋棄。不具專屬性,因而可以由他人代為行使。在一般情形,權利的歸屬與權利的行使是可分的,例如未成年人的權利由法定代理人行使、破產人的權利由破產管理人行使、失蹤人或嚴禁治產人的權利由管理人行使等。當然,財產權中也有具專屬性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