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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jpg|350px|缩略图|右|<big>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big>[http://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180308/df45199950bd4577ac5f086b648592c2.jpeg 原图链接][https://www.sohu.com/a/225098263_99991151 来自 搜狐 的图片]]] | [[Fil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jpg|350px|缩略图|右|<big>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big>[http://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180308/df45199950bd4577ac5f086b648592c2.jpeg 原图链接][https://www.sohu.com/a/225098263_99991151 来自 搜狐 的图片]]]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负责履行国家国防建设职能的组成部门。 | |
− | 国防部主要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武装力量的建设工作,如人民武装力量的征集、编制、装备、训练、军事科研以及军人衔级、薪给等。国防部于1954年9月成立。其行政首长是国防部长,依惯例由主持军委日常工作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兼任。国防部并不负责统辖和指挥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军事指挥职能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职能部门承担。一切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的军事工作,则经国务院作出相应决定,通过国防部或以国防部的名义组织实施。 | + | 国防部主要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武装力量的建设工作,如人民武装力量的征集、编制、装备、训练、[[ 军事]] 科研以及军人衔级、薪给等。国防部于1954年9月成立。其行政首长是国防部长,依惯例由主持军委日常工作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兼任。国防部并不负责统辖和指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武装力量,军事指挥职能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职能部门承担。一切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的军事工作,则经国务院作出相应决定,通过国防部或以国防部的名义组织实施。 |
==沿革== | ==沿革== | ||
− |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设立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统一管辖并指挥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它武装力量。在这个时期,军队的最高领率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担任。副主席包括共产党人朱德、刘少奇、周恩来、彭德怀,以及民主人士程潜。28名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委员中包括共产党人21人,民主人士7人。此后,原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即停止工作,但是依然坚持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 + | 1949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后,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的规定,设立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统一管辖并指挥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它武装力量。在这个时期,军队的最高领率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毛泽东]] 担任。副主席包括共产党人朱德、刘少奇、[[ 周恩来]] 、彭德怀,以及民主人士程潜。28名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委员中包括共产党人21人,民主人士7人。此后,原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即停止工作,但是依然坚持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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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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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下列职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下列职权: | ||
− | # 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 | + | |
+ | # 编制[[ 国防]] 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 | ||
# 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 | # 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 | ||
− | # 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 + | # 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 生产]] ; |
# 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 # 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 ||
− | # 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有关工作; | + | # 领导和管理[[ 国民经济]] 动员工作和人民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有关工作; |
# 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工作; | # 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工作; | ||
− | # 领导国防教育工作; | + | # 领导[[ 国防教育]] 工作; |
− | # 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 | + | # 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 |
− | # | + | # [[ 法律]] 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 |
於 2020年4月20日 (一) 09:15 的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負責履行國家國防建設職能的組成部門。
國防部主要負責統一管理全國武裝力量的建設工作,如人民武裝力量的徵集、編制、裝備、訓練、軍事科研以及軍人銜級、薪給等。國防部於1954年9月成立。其行政首長是國防部長,依慣例由主持軍委日常工作的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兼任。國防部並不負責統轄和指揮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軍事指揮職能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職能部門承擔。一切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的軍事工作,則經國務院作出相應決定,通過國防部或以國防部的名義組織實施。
沿革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設立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作為國家最高軍事領導機關,統一管轄並指揮中國人民解放軍及其它武裝力量。在這個時期,軍隊的最高領率機關是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主席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擔任。副主席包括共產黨人朱德、劉少奇、周恩來、彭德懷,以及民主人士程潛。28名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委員中包括共產黨人21人,民主人士7人。此後,原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即停止工作,但是依然堅持了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
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行使下列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