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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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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国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拟订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全国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拟订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援助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签署并执行有关协议;编制并执行对外援助计划,监督检查援外项目执行情况,管理援外资金、援外优惠贷款、援外专项[[基金]]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援外资金;推进援外方式改革。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援助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签署并执行有关协议;编制并执行对外援助计划,监督检查援外项目执行情况,管理援外资金、援外优惠贷款、援外专项[[基金]]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援外资金;推进援外方式改革。
#拟订并执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贸易中长期规划;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经贸主管机构和台湾受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负责[[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贸联络机制工作;组织实施对台直接通商工作,处理多边、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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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并执行对[[香港]]、[[ 澳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贸易中长期规划;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经贸主管机构和台湾受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负责[[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贸联络机制工作;组织实施对台直接通商工作,处理多边、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队伍建设、人员选派和管理;指导进出口商会和有关协会、学会的工作。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队伍建设、人员选派和管理;指导进出口商会和有关协会、学会的工作。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於 2020年3月26日 (四) 18:09 的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英語:Ministry of Commer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縮寫:MOFCOM),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商業經濟貿易的組成部門。

商務部主要負責研究擬定規範市場運行和流通秩序的政策法規,促進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深化流通體制改革,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組織開展國際經濟合作,負責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的有關事宜和組織產業損害調查等工作。

職責

根據《商務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商務部履行現行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中相應職責的通知》(國辦發〔2003〕87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商務部職責機構編制的通知》(廳字〔2018〕83號),商務部承擔下列職能

  1. 擬訂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起草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和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制定實施細則、規章;研究提出國家經濟貿易法規之間及其與國際多邊、雙邊經貿條約、協定之間的銜接意見。
  2. 擬訂國內貿易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流通體制改革意見,培育發展城鄉市場,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
  3. 研究擬訂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場壟斷、地區封鎖的政策,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
  4. 研究制定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和進出口商品目錄,組織實施進出口配額計劃,確定配額、發放許可證;擬訂和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
  5. 擬訂並執行對外技術貿易、國家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體系建設;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的技術和引進技術的出口與再出口工作,依法頒發與防擴散相關的出口許可證。
  6. 研究提出並執行多邊、雙邊經貿合作政策;負責多邊、雙邊經貿對外談判,協調對外談判意見,簽署有關文件並監督執行;建立多邊、雙邊政府間經濟和貿易聯繫機制並組織相關工作;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係中的重要事務,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根據授權,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處理與世界貿易組織的關係,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多邊、雙邊談判和貿易政策審議、爭端解決、通報諮詢等工作。
  7. 指導中華人民共和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常駐聯合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經貿代表機構的工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的有關工作;聯繫國際多邊經貿組織駐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構和外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商務機構。
  8. 負責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工作,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組織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國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
  9. 宏觀指導全國外商投資工作;分析研究全國外商投資情況,定期向國務院報送有關動態和建議,擬訂外商投資政策,擬訂和貫徹實施改革方案,參與擬訂利用外資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依法核准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依法核准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合同、章程的情況;指導和管理全國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進出口工作,綜合協調和指導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具體工作。
  10. 負責全國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諮詢等業務的管理;擬訂境外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依法核准國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並實施監督管理。
  11. 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援助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簽署並執行有關協議;編制並執行對外援助計劃,監督檢查援外項目執行情況,管理援外資金、援外優惠貸款、援外專項基金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援外資金;推進援外方式改革。
  12. 擬訂並執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經貿政策、貿易中長期規劃;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經貿主管機構和台灣受權的民間組織進行經貿談判並簽署有關文件;負責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商貿聯絡機制工作;組織實施對台直接通商工作,處理多邊、雙邊經貿領域的涉台問題。
  13. 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以及有關國際組織代表機構的隊伍建設、人員選派和管理;指導進出口商會和有關協會、學會的工作。
  14.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