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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英語: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日語:極東國際軍事裁判/きょくとうこくさいぐんじさいばん Kyokutō kokusai gunji saiban */?),又稱東京國際軍事法庭、東京審判、東京大審,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特設之國際軍事法庭,於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之間,由身為勝方的同盟國為解決敗方日本的戰犯認定等責任歸屬而創立。法庭設於東京市谷的原陸軍士官學校大講堂,位於今東京都新宿區市谷本村町的自衛隊設施「防衛省市谷地區」內。

簡介

1946年1月19日,當時駐日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與受降同盟各國磋商後,頒布一項《設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特別通告》(亦稱《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或《東京憲章》),正式宣布於東京成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1946年2月25日,盟國最高統帥部與各同盟國政府提名,任命11名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法官。中國、美國、英國、蘇聯、法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荷蘭、印度、新西蘭和菲律賓等對日相關之同盟國或領地政府共同任命法官審理。4月29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正式接受盟國最高統帥部國際檢察處對東條英機等28名日本甲級戰犯起訴,於5月3日展開審判程序:50。

法庭將戰犯的罪行分為甲級(A級)、乙級(B級)、丙級(C級)3種種類。甲級罪行專為參與或謀劃開戰的罪犯而設,而相關國家的最高決策機關的成員也會被定甲級罪行。乙級罪行就是為有「計劃、命令、允許、或在指揮機關的上層未有盡力防止類似罪行」的罪犯而設。丙級罪行是為犯下傳統暴行或違反人道罪的罪犯而設。

東京審判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同盟國對在日本政府策劃、準備、發動和實施侵略戰爭中起過重要作用、擔負主要責任的人物,進行的國際軍事審判。

1946年1月19日,經盟國授權,駐日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頒布了《特別通告》及《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宣布在東京正式成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日本戰犯。

1946年4月29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東條英機等28名甲級戰犯正式起訴[1]。5月3日,法庭召開第一次公開會議,開始審理東條英機等戰犯的罪行。3日至4日,首席檢察官宣讀42頁的起訴書,歷數了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被告所犯的反和平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等。

東京審判從1946年5月3日開始、到1948年11月12日結束,前後持續兩年多,共開庭818次,有419名證人出庭作證,受理證據4336份,英文審判記錄48412頁。從1948年11月4日起宣讀長達1231頁的判決書,到12日才讀完。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最終判處東條英機等7名甲級戰犯絞刑,木戶幸一等16名甲級戰犯無期徒刑,2名甲級戰犯分別被判處20年和7年有期徒刑。另外3名甲級戰犯,一名因患精神病被中止審判,另外兩名因在審判期間死亡免予追究。1948年12月23日凌晨,東條英機等7名戰犯被絞死在東京巢鴨監獄的死刑架上。

東京審判審理過程中,盟國並沒有以戰勝國的姿態對戰爭罪犯作出主觀、武斷的判決,而是以國際法為根據,在大量的人證、物證的基礎上,在給予戰犯以充分的自我辯護的基礎上作出法律判決。東京審判不僅從法律的角度認定了日本發動的對中國、東南亞和美英等國戰爭的侵略性和非正義性,而且通過審判日本主要戰犯,公開揭露了日本軍國主義者的戰爭暴行,尤其是侵華14年間在中國所犯下的罪行。

東京審判是一場嚴肅、正義的審判,它懲罰了戰爭罪犯,維護了國際法的尊嚴,為人類和平事業的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具有劃時代的意義[2]

由於歷史條件的限制,東京審判也存在着不足之處。一是審判虎頭蛇尾,留下了許多政治後患。由於戰後國際形勢和美國遠東政策的變化,東京審判只對28名甲級戰犯進行了審理和判決,對已經逮捕的其他90名重要戰爭嫌疑犯陸續予以釋放,致使這些在策劃、發動侵略戰爭中擔負主要或重要責任的戰爭嫌疑犯再次回到社會,繼續在日本政治生活中占據重要地位、發揮重要影響。二是沒有追究日本天皇的戰爭責任,從而造成日本一些政治勢力和民眾長期拒絕對戰爭進行深刻反省和懺悔,政治上長期右傾化。

除東京審判外,盟國還在南京、馬尼拉、新加坡仰光、西貢、伯力等地,對乙、丙級戰犯進行了審判。據統計,被盟國起訴的日本各類戰犯總數為5423人,被判刑者4226人,其中被判處死刑者941人。

視頻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相關視頻

1946東京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大審判
溥儀在遠東軍事法庭作證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