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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SHANGHAI AUTOMOTIVE TRADE ASSOCIATION(缩写:SATA),成立于1996年,为本市汽车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1]

会员单位

协会现有会员单位300家,主要以注册地在上海的轿车、大客车、载重汽车、专用车、改装车、摩托车、拖拉机等整车制造和零部件生产企业为主,同时吸收部分与汽车行业相关链的科研院所、金融服务、汽车整车和零部件销售等企事业单位参加,包含多种经济成分。会员单位的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均占全市行业总量的95%以上。

协会宗旨

努力做好行业服务、行业自律[2]、行业代表、行业协调工作,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上海汽车工业的发展。

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下设办公室、会员工作部、统计信息部、咨询服务部。

协会职能

为会员企业提供行业信息服务、国内外贸易洽谈服务、法律咨询服务、会展服务等。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接受政府委托编制上海汽车行业规划。参与行业内企业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的前期咨询工作。推荐评选着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组织行业内人员培训。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等。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 Shanghai Automotive Trad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AT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市民政局关于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划分和相关工作衔接意见的通知》精神组建。由上海地区的汽车及其零部件企业和科研、院校等法人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在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上海汽车工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登记主管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调研培训、咨询服务、编辑出版、产品展览、信息发布、技术交流等。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汽车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二)收集、整理国内外汽车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并办好刊物向会员传递。

(三)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

(四)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策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六)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七)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协会承担的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职考核、行业统计、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取得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或经国家批准的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和科研单位、院校、及其它经济组织;

(二)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文件。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协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公示除名。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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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