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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环保局

上海市普陀区环保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1]

目录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区贯彻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编制本区环境保护中长期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区域和城区总体规划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我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削减计划;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辐射、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推进能源结构的调整;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河流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本区环境综合整治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五、监督对城市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的建设和生态环境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2]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

六、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处理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污染源治理资金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标准的管理。

八、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对各类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按管理权限,审批本区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管理全区环境监测网,组织实施环境信息化建设

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科学研究和信息交流;指导和推进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教育,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的环境意识、绿色道德理念,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受普陀区人民政府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受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参与本区域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辐射环境、放射性事故的应急处理。

十三、负责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十四、承办普陀区人民政府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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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