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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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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古陶瓷科学技术研究会于1988年9月23日由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李家治、陈显求、刘菱芬、郭演仪、仝武扬等同志发起,经上海市科协组织部批准,以上海硅酸盐研究所所内一个学术团体的形式成立了“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古陶瓷科学技术研究会”,后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同意,于1992年3月18日经上海市民政局核准登记为社团法人,研究会正式更名为“上海古陶瓷科学技术研究会[1]”。研究会发展已有会员近80名。

研究会概况

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由李家治、陈显求、刘菱芳、郭演仪、仝武扬、谭浩然、张福康、陈士萍等同志组成,李家治先生任理事长,仝武扬先生任秘书长,严东生先生、郭景坤先生为顾问;第二届理事会由郭景坤、孙荆、陈显求、郭演仪、陆玲影、陈士萍等同志组成,郭景坤先生任理事长,孙荆、陈显求、郭演仪等同志任副理事长,陆玲影同志任秘书长,陈士萍同志任副秘书长。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由郭景坤、罗昆安、郭演仪、陈士萍、毛云琪、承焕生、陆明华、夏君定、罗宏杰等同志组成,严东生先生、李家治先生任顾问,郭景坤先生任理事长,罗昆安、郭演仪同志任副理事长,毛云琪同志任秘书长,因毛云琪同志工作调动,又增补陈士萍、张申同志为副秘书长。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上海古陶瓷科学技术研究会(英文名:Shanghai Research Socie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Ancient Ceramics,缩写为:SRSSTAC )。

第二条:本会是由上海地区从事古陶瓷科学技术工作者及其爱好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具有公益性、学术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一切热心研究古陶瓷的国内外人士,对中国古陶瓷的科学技术及其发展史进行研究,促进本研究领域的发展和进步;学术上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民主,发扬自由讨论、尊重实事求是的优良作风;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增进国内外学者之间的学术交流[2]与友谊。

第四条: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和开展古陶瓷科学技术的研究、对重点课题的探讨、科学考察活动,促进古陶瓷学科的发展;

(二) 按国家《科普法》要求,积极开展科学普及工作,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科学技术;

(三) 出版科技文献和科技期刊,并对技术标准、词典、手册、工具书进行编辑和审核;

(四) 积极开展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发挥研究会的中介作用,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科技与行业发展战略、有关科学决策、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等工作;

(五) 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进修班,开展对会员和有关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积极发现、推荐和培养人才。

(六) 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优秀青年学者和论文作者、研究会的先进工作者;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合法权益,经常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特邀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七条: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有相应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本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吸收有关古陶瓷考古、鉴赏、工艺美术等相关学者经本会理事会讨论决定作为特邀会员。

第八条:个人会员:凡从事古陶瓷及其相关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批准即为本研究会的会员,并发给相应的会员证:

1、 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的科技人员;

2、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获得政府颁发的各类奖项的相关人员;

3、 高等院校毕业后工作三年以上的、或自学成才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当学术水平者;

4、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第九条:个人会员(特邀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学术活动和科普事业活动;

4、优先取得与业务有关的学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3、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坚决杜绝邪教和伪科学;

4、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各种建议和学科发展报告;

5、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本会的发展做各种公益事业;

6、自觉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团体会员:为使本会取得更广泛的联系、更多的支持,在适当的时间将积极发展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是自愿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支持本会各项工作的科研、设计、教学、生产、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须先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讨论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并由本会发给团体会员证。

(一) 团体会员的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和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2、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技术讲座等;

3、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人才资料、本领域有关信息等;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3、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信息和科普活动;

4、积极向本会反映本领域的情况和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5、自觉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须本人提出申请并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经本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吸收为本会外籍会员。外籍会员由本会发给自理事长签名的会员证。

(一) 外籍会员的权力:

① 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的有关资料

② 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

③ 可应邀参加本会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

④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外籍会员的义务:

①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② 支持本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适信息,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并协助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推荐专家来华进行学术交流等;

③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又无特殊情况,经学会提示后一年内仍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触犯刑律,其会藉即自动被取消;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6、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科委审查并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人选应是在古陶瓷领域中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者。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承担理事工作时,可提出更换要求,理事会可批准理事的变更或增补。

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其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执行机构,其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

2、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领导成员;

3、制定工作计划,筹备召开下届会员大会,决定提交大会审议的议案;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会员(或团体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设置和撤销下属机构,任免下属机构负责人,领导下属机构开展各项工作;

7、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8、进行本会的奖励和表彰活动;

9、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秘书长或理事会指定的副秘书长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换届提前或延期须报上海市科委、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换届提前或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二届。

第二十三条: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或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理事会决定可特邀为顾问,或授予名誉理事长、荣誉理事和荣誉会员等称号。

第二十四条:法人代表根据实际情况,可由理事长或由常务副理事长担任。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驻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领导关系

第二十六条:本会接受上海市科委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领导,挂靠单位为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经济来源:

1、研究会基金;

2、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与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会费;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年度财务报表制度,严格执行社团财经法规,接受上级部门和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学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学会设立一名司库,负责日常财务管理。

第七章 终止

第三十条:本会遇特殊情况需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交会员大会通过,并组成终止清理小组,对本会的财务、物资及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与终止文件同时报上海市科委审查,并向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执行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上海市科委备案,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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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研究会成立分析报告,豆丁网,2012-12-02
  2. 未来的学术交流的方式 ,搜狐,2019-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