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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药学会成立于1962年,其前身可追溯至1929年成立的中华药学会南京分会。本会是由全省从事药学科研、药学教育、医院药学、药品管理[1]、药品生产和药品经营等各领域的药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我省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全省13个市和部分县(市)都建有药学会组织,现有会员7200余人。

宗旨

学会以“推动药学科学技术和民族医药事业健康发展”为宗旨,强化服务理念,以创新求发展。其职责使命可归为:①传播药学知识和支持教育培训;②出版科技期刊和书籍;③组织会议,举办学术研讨班和座谈会;④围绕药学事业发展问题开展研究,为主管部门提供理论参考与决策建议;⑤促进机构间、区域间、行业内外的交流合作,服务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⑥评价专业人员的成就和特点;⑦药学科技知识普及;⑧发扬奉献精神和实现服务公众健康的承诺。

会员代表大会

2020年8月22日在南京召开了江苏省药学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九届理事会,胡晓抒当选理事长、张玫当选秘书长。学会下设药剂专业委员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药物化学专业委员会、药物分析专业委员会、中药与天然药物专业委员会、药学史专业委员会、生物技术与生物药物专业委员会、药事管理学专业委员会、药物警戒专业委员会、感染药学专业委员会、促进医药产业发展专业委员会、药物基因组学专业委员会、药物临床评价研究专业委员会、儿科药学专业委员会、药物经济学专业委员会、药学服务专业委员会、海洋药物专业委员会、智慧药学专业委员会、医药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委员会等20个专业委员会。

近年来学会多次荣获省科协综合示范学会称号,2021年荣获省科协“综合能力评价A等”和“一流学会”称号。

江苏省药学会历届理事会理事长:

1962年 第一届理事会  王殿翔

1978年 第二届理事会  江守默

1987年 第三届理事会  彭司勋

1992年 第四届理事会  彭司勋

1998年 第五届理事会  彭司勋

2002年 第六届理事会  毛季琳

2008年 第七届理事会  姚新中

2013年 第八届理事会  胡晓抒

2020年 第九届理事会  胡晓抒

发展历史:

中国药学会(时称中华药学会)于1907年在日本东京创立,1926年11月迁至上海,1929年10月6日,中华药学会在上海同德医专召开,决议在南京设立分会,并报经国民政府内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备案认可。南京分会是全国各省市药学会中成立最早的地方分会,也是江苏省药学会的前身。

1960年3月,江苏省卫生厅成立江苏省医药卫生学会,其中有专人负责药学方面的学术活动。1962年卫生厅将该学会撤销。于同年7月30日,召开药学会第一届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因此,现在将江苏省药学会的成立时间确定为1962年7月30日。在学会章程中明确对外使用的名称为“中国药学会江苏分会”。

1979年5月成立第二届理事会,并更名为“中华药学会江苏分会”,但是在日常事务处理与活动开展的过程中仍用“江苏省药学会”之名。

1989年9月成立第三届理事会,恢复名称“江苏省药学会”。

2002年,根据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江苏省卫生厅将江苏省药学会的挂靠单位变更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名称Jiangsu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缩写JS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药学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是党和政府联系药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我省推动药学科学技术和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及公共健康服务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团结和凝聚广大药学工作者,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为我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服务,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药学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实践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科学办会、民主办会、廉洁办会原则,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448号南大门(邮编:2100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药学科学技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发展与各国或地区药学学术组织或相关团体、药学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二)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组织编写药学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举荐优秀药学科技人才,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优秀会员;

(四)开展对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五)组织开展药学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与宣传,举办医药产品展览,提供医药技术服务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等;

(六)反映会员和药学工作者意见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七)接受政府委托,承办与药学发展、药品监管等有关事项,组织会员和药学工作者参与国家和省内的有关科学论证、科技与经济咨询,开展医药科研评价;

(八)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依法兴办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社会公益事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