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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舉制是中國古代選拔官吏的制度,由漢武帝於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確立。察舉制不同於以先秦的世襲和後來隋唐的科舉制,主要特徵為由地方長官在轄區內隨時考察及選取人才,推薦予上級或者中央,被試用及考核後,再任命為官職。

定期的察舉科目稱為常科或歲舉,如孝廉、秀才科;由皇帝不定期地下詔要求貢舉的為特科、制科或詔舉,如賢良、文學、明經、有道等科。察舉的對象,既有平民,也有現任的吏員。孝廉科是漢代最主要官員來源。

從察舉科目的可以看出它是封建倫理道德為中心,注重聲名取士。它的另一個特點是以薦舉為主,考試為輔。

察舉制是在中國古代產生的第一個系統的選官制度,它對當時社會以及後來的選官制度產生有至關重要的影響。在隋唐時期,察舉演變成了影響中國一千多年的科舉[1]

中國古代選官制度

中國古代的官吏選拔制度主要經歷了世襲制、察舉制、九品中正制、科舉這幾個階段。

先秦時期中國的世族在社會上有重要地位,幾乎全部官位的重職、要職都有世族成員擔任,雖然這一時期也有所謂鄉興賢能制的選舉,但這只是選拔伍長、鄉吏等小官,如孔子之仕「委吏乘田」,皆為小吏。在這種制度下,只有王公、世族子弟才能世代為官。

西漢開始建立完善察舉制來作用主要的仕方法,徵辟製作為察舉制的補充。

魏晉南北朝時期的選拔制度,比漢代多了一條以推薦考核為選官途徑的九品中正制[2],它是在對東漢察舉制的反思與改進的基礎上創設的。

察舉制的建立

已有的考古證據說明中國文明來源於商族,漢代察舉制應該是來源於商族的儒家傳統,周人來源於西部野蠻的軍事部落,西周對東亞各地的殖民地派遣周王的兒子作為殖民總督,所有官員的任命都由血統決定,屬於類似古羅馬的種姓制度。

黑暗的西周帝國滅亡之後,到春秋戰國才進入一個相對寬鬆的時代,這個時期的選士制度開始出現少數非血統的特徵。隨着士階層的崛起及各諸侯國之間空前激烈的政治競爭、經濟競爭、軍事競爭的需要使得各國君主都銳意變革圖強,他們網羅人才、競相納士。這時即有重金招聘、設計求賢,也有賢者薦賢、獻策自薦等方式。這些方式強調德行道藝兼求,但基本是和平時期重德行,戰爭歲月重道藝。德行道藝兼求,是先秦選士制度的總體特點,這一特點奠定了察舉制的基本格局與方向,它成為察舉選士的重要標準。

西漢儒家文明復興之後,戶籍制度要求所有百姓都有姓氏,因此種姓制度首先被廢除,商代的察舉制度也就得到恢復,漢高祖曾下詔徵召賢能。漢文帝二年(前178年)下詔,要求地方察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漢文帝十五年,又詔諸侯王、公卿、郡守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之士,被舉者百餘人參加對策,並根據等第授予官職。漢文帝詔舉賢良方正僅為偶然之舉,既沒有明確規定薦舉期限、人數,也沒有特別明確的薦舉標準和規範的薦舉程序。漢武帝在即位之初的第一年,就詔令「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6年之後,又下詔策試賢良,並且要求「初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明確規定了郡國必須選舉的人數。這標誌察舉制的正式建立了。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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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