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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举制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制度,由汉武帝于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确立。察举制不同于以先秦的世袭和后来隋唐的科举制,主要特征为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及选取人才,推荐予上级或者中央,被试用及考核后,再任命为官职。

定期的察举科目称为常科或岁举,如孝廉、秀才科;由皇帝不定期地下诏要求贡举的为特科、制科或诏举,如贤良、文学、明经、有道等科。察举的对象,既有平民,也有现任的吏员。孝廉科是汉代最主要官员来源。

从察举科目的可以看出它是封建伦理道德为中心,注重声名取士。它的另一个特点是以荐举为主,考试为辅。

察举制是在中国古代产生的第一个系统的选官制度,它对当时社会以及后来的选官制度产生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在隋唐时期,察举演变成了影响中国一千多年的科举[1]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

中国古代的官吏选拔制度主要经历了世袭制、察举制、九品中正制、科举这几个阶段。

先秦时期中国的世族在社会上有重要地位,几乎全部官位的重职、要职都有世族成员担任,虽然这一时期也有所谓乡兴贤能制的选举,但这只是选拔伍长、乡吏等小官,如孔子之仕“委吏乘田”,皆为小吏。在这种制度下,只有王公、世族子弟才能世代为官。

西汉开始建立完善察举制来作用主要的仕方法,征辟制作为察举制的补充。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选拔制度,比汉代多了一条以推荐考核为选官途径的九品中正制[2],它是在对东汉察举制的反思与改进的基础上创设的。

察举制的建立

已有的考古证据说明中国文明来源于商族,汉代察举制应该是来源于商族的儒家传统,周人来源于西部野蛮的军事部落,西周对东亚各地的殖民地派遣周王的儿子作为殖民总督,所有官员的任命都由血统决定,属于类似古罗马的种姓制度。

黑暗的西周帝国灭亡之后,到春秋战国才进入一个相对宽松的时代,这个时期的选士制度开始出现少数非血统的特征。随着士阶层的崛起及各诸侯国之间空前激烈的政治竞争、经济竞争、军事竞争的需要使得各国君主都锐意变革图强,他们网罗人才、竞相纳士。这时即有重金招聘、设计求贤,也有贤者荐贤、献策自荐等方式。这些方式强调德行道艺兼求,但基本是和平时期重德行,战争岁月重道艺。德行道艺兼求,是先秦选士制度的总体特点,这一特点奠定了察举制的基本格局与方向,它成为察举选士的重要标准。

西汉儒家文明复兴之后,户籍制度要求所有百姓都有姓氏,因此种姓制度首先被废除,商代的察举制度也就得到恢复,汉高祖曾下诏征召贤能。汉文帝二年(前178年)下诏,要求地方察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汉文帝十五年,又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之士,被举者百余人参加对策,并根据等第授予官职。汉文帝诏举贤良方正仅为偶然之举,既没有明确规定荐举期限、人数,也没有特别明确的荐举标准和规范的荐举程序。汉武帝在即位之初的第一年,就诏令“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6年之后,又下诏策试贤良,并且要求“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明确规定了郡国必须选举的人数。这标志察举制的正式建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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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