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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准备金比率。原图链接

存款准备金比率(英语:Required Reserve Ratio),准备金制度为中央银行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对其负债提存一定比率的准备金,以因应支付需求的制度。金融机构主要系指具有吸收存款与创造货币信用功能的银行。

概述

存款准备金比率也译作存款准备金比率、现金准备比例、准备金比例、准备金要求、存款准备率,指商业银行的初级存款中不能用于放贷的部分的比例。各类金融机构包括本国一般银行(含中华邮政公司)、外国银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农会信用部及渔会信用部均须存款准备金提存。准备金与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银行存款准备金比率。

存款法定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比率又称为现金准备比例、准备金比例、准备金要求、存款准备率、法定准备金比率,是指商业银行必须存在央行的资金比例,也就是不能用于放贷给人们或企业的比例。所谓“不能用于放贷给人们或企业的比例”,是指当人们或企业把钱存到银行后,银行不能把这些存款100%的挪用,必须将一部分存到央行当准备金,以备人们提款的需要,这部分的资金就称作 法定存款准备金。[1]

保障存户利益

存款准备金比率之中所谓的“存款”,定义是指包括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储蓄存款、定期存款,这些都属于存户的钱,在银行帐上则是定义为负债,未来当存款人要领的时候银行有义务偿还。

存款准备金制度有利于保证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正常支付,比如预防挤兑。为保障存款人的利益,银行机构不能将吸纳的存款全部用于发放贷款或者是进行炒股票等金融投资,必须保留一定的资金,存放在银行内(如美国)或缴存在中央银行(如台湾),以备客户提款的需要,这部分的存款就叫做存款准备金。而存款准备金与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银行存款准备金比率。

各国准备率

各国央行决定准备率

银行存款准备金比率是银行会计账目,资产负债表内的一个项目,其高低变化,将直接影响该银行放贷及投资的能力。比如说,如果中央银行要求准备金率是20%,该银行可以把馀下80%银行存款拿来放贷或投资。如果央行突然把存款准备金率提高至60%,银行则只馀40%可向外放贷或投资。在这情况下,银行为保障利润,可能要提高贷款利率,或者减低给存款客户的利息,反之亦然。

提存目的

中央银行要求银行提存准备金的目的有:

  1. 准备金制度可以创造稳定的准备金需求,提高中央银行管理流动性的效率,并有助于降低市场短期利率的波动。
  2. 银行本质上资产期限长而负债期限短,透过准备金制度可建立社会大众对金融体系提供充分流动性的信心。此外,一旦银行出现流动性不足时,可以存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为担保,向中央银行申请紧急融通。
  3. 以准备金制度中的准备率作为货币政策工具。透过准备率的调整,可改变银行体系的信用贷放能力,进而控制货币总计数或其他重要金融变数,以促进经济金融的稳定。[2]

货币政策作用

存款准备金在货币政策上的作用,随著金融制度的发展,逐步演变为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达至宏观调控的目的。比如说,当中央银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时,金融机构可用于贷款的资金增加,社会的贷款总量和货币供应量也相应增加;反之,通过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可减少金融机构的可贷金额,从而减少市场货币供应量,社会的贷款总量和货币供应量亦会相应减少。以中国为例,自2010年2月25日起,按其存款准备金比例指标,商业银行大型金融机构在央行存款准备金存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低于16.5%,中小金融机构为13.50%。

现行制度

台湾现行准备金制度

  1. 准备金制度相关法规:“中央银行法”第23条与“金融机构存款及其他各种负债准备金调整及查核办法”。
  2. 提存机构:本国一般银行、外国银行在台分行、中小企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农会信用部、渔会信用部及中华邮政公司等。
  3. 负债种类: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储蓄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各种负债
  4. 可充当准备金的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与在中央银行(或受托收管机构)所开准备金帐户的存款。

准备率

各类存款及其他各种负债准备率的法定上限分别为支票存款25%、活期存款25%、储蓄存款15%、定期存款15%、其他各种负债25%。此外,中央银行为调节信用,必要时可对支票存款、活期存款与其他各种负债的增加额,订定额外准备金比率,不受准备率上限范围的限制。例如,中央银行订定的“新台币活期存款特别准备金规定”,规定自民国100年1月起,外资新台币活期存款馀额超过99年12月30日馀额之增加额,按准备率90%计提准备金;未超过该日馀额部分,按25%计提准备金。

准备金的计算

准备金的计算:应提准备按当月各种存款及其他各种负债日平均馀额乘以法定准备率计算。实际准备以准备金资产日平均馀额计算。

  1. 准备金的计算期与提存期:每月应提准备的计算期间为每月第1日起至月底止,实际准备的提存期间为每月第4日起至次月第3日止,提存期落后计算期3日。
  2. 准备金提存不足时的抵充与罚息:金融机构每一提存期间之实际准备金日平均额未达应提准备额时,如不足额未超过前一期应提准备额1%部分,得申请以前一期之超额准备抵充;如不足额超过1%部分或未经抵充部分,按中央银行无担保短期融通利率1.5倍计算追收利息。

准备金的给息

金融机构存于中央银行的准备金,按准备金甲户(往来户)与准备金乙户(计息户)两个帐户收存。甲户的存款可随时提存,不计利息。乙户为根据前一期应提准备的一定成数所计提的存款,成数由中央银行订定。鉴于金融机构平时不能自由动用乙户的资金,因此中央银行酌予给息。

给息与不给息情况

1.自民国64年7月起,准备金乙户金额一直为应提准备的60%。90年10月,中央银行大幅调降准备率,为避免准备金甲户金额过低,不利于银行资金调度,乃于同年11月起将乙户成数降低为55%。
2.中央银行对于金融机构存放之准备金乙户馀额,原先系全数按单一利率酌予给息;民国97年4月起,中央银行为反映银行资金成本,并引导银行调整存款结构,降低整体存款馀额之流动性,将乙户馀额改按源自活期性存款及源自定期性存款两部分,分别依不同利率给息。
3.配合民国100年1月实施“新台币活期存款特别准备金规定”,为免影响该项措施的效果,中央银行同时规定源自外资活期存款之准备金乙户馀额,全部不给付利息。

影片

甚么是存款准备金率(Reserve Requirement Ratio)?如何四两拨千金?【施傅教学/By 施傅】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