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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卫生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1]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四)增加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参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职责。

(五)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

(六)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依法组织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贯彻实施国家药物政策。贯彻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指导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范,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全省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制定全省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全省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一)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二)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管理外事行政业务及厅机关外事活动。

(十四)负责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预防保健工作,负责在我省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和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和卫生保障工作。

(十五)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指导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2]

视频

吉林省卫生厅 相关视频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全省职业健康工作座谈会

参考文献

  1.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简介,吉林省人民政府,2020-08-20
  2. 吉林省卫生厅职能介绍,中公教育网, 2012-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