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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49年成立之后建立的行政区划体系,历经多次调整。现行体系主要包括四级结构:省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和乡级行政区[1]

作为一级行政区的省级行政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四类,自1999年12月20日之后共有34个一级行政区,即23省(其中台湾省从未实际管治)、4直辖市、5自治区和2特别行政区。

省和自治区之下通常被划分为地级市(包括副省级城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地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之下划分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等县级行政区(另有林区和特区各一个特例),级行政区之下划分为镇、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街道办事处等乡级行政区,形成四级区划体系。但部分省存在省略地级行政区直辖县级行政区的三级体系的情况。另有省略县级行政区的三级体系或增加某一级别的五级体系的极少特例。

直辖市之下不设地级行政区,直接划分为县级行政区(包括副省级市辖区),形成三级区划体系。

特别行政区辖域范围小,根据《基本法》不设政权性区域组织,又根据一国两制沿用故有的区域划分旧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行政区划仅包含省、县和乡三级,不包括“地区”。但在实际情况中,中国大陆现行的管理体制实际上沿用国民政府管理方式,地区大量保留存在,并逐渐实体化为地级行政区。此外,部分地方以管理区、开发区等形式设置各种非标准行政区,其相当等级通常由负责设置的上级行政区决定。

区划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源于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时代建立的行政区划体系。与国民政府设置的行政区划体系类似,但有所区别。随着中国共产党取得第二次国共内战的军事胜利扩大至中国大陆全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49年成立时,全国分为30省、1自治区、12直辖市、5行署区、1地方、1地区。直至1967年区划多次调整,到1967年调整为22省、5自治区、3直辖市共计30省级行政区,直至1988年新增海南省,1997年新增重庆直辖市[2],1997年和1999年香港澳门回归中国,相继新设2个特别行政区,至此共计23省、5自治区、4直辖市和2特别行政区共计34省级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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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全国乡镇行政区划数据 ,搜狐,2018-09-17
  2. 1997年我国重庆直辖市设立,趣历史,2017-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