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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多妻制 |
中文名稱: 一夫多妻制 性質: 婚姻形式 開始時期: 黃帝堯舜(中國) 廢除時間: 1912年(中國) 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
一夫多妻制是一個男子同時與幾個女子保持夫妻關係的婚姻形式。這種婚姻形式在世界各民族中較為普遍。中國一夫一妻多妾制始於黃帝堯舜。直到1912年,即中華民國的元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明文規定實行一夫一妻制。[1]
主要特徵
一夫多妻制:一個男人同時擁有多位妻子的婚姻制度。
這一制度,是多配偶制的通常形式,一個男人可以同時與多位女人結婚,或一個已婚男人同時與多位女人結婚。相反的形式是:一位女人同時擁有多位丈夫,即:一妻多夫制,一妻多夫制主要存在於原始社會,故而出現了"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現象。
一夫多妻制:一位雄性與多位雌性有比較穩定的性關係,但那些雌性只與這一位雄性有性關係。
提出"存天理,滅人慾"理念的朱熹認為,"一夫一妻多妾"本質上是"三妻四妾",三妻四妾是人慾,一夫一妻才是天理。
歷史因素
一夫多妻制,始於母權制後期,為父權制婚姻形式的特點,是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產物。最初擇妻範圍多限於姊妹,進入階級社會後,性質改變了,擇妻範圍更廣。
經濟因素
在中國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奴隸主和封建地主階級事實上存在的是一妻多妾制。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妾地位低於妻,妾只能算奴婢,妾,古代稱地位低賤者,《說文解字》曰:"妾,有罪女子。"在古代,"有罪"就可以收為奴隸,因此"妾"的本義就是"女奴"。後來表示"男子在妻子以外另娶的女子"。《春秋》雲:"女為人妾,妾,不娉也。"一夫多妻的意思是所有的妻子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可以繼承分割家產。一夫一妻多妾制,妾的地位是低於妻的,法律地位也要低於妻,被限制了自由,是男子的奴隸。妾的地位待遇好壞全看主人與妻的態度。
宗教因素
真主在《古蘭經》中說:"你們可以擇娶你們愛悅的女子,各娶兩妻、三妻、四妻;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待遇她們,那麼,你們只可以各娶一妻,或以你們的女奴為滿足。這是更近與公平的。"
文化習俗
我國的回族、藏族、門巴族、獨龍族和佤族的等民族及部分地區,在解放前還不同程度地保留着一夫多妻制。
據稱烏尼奧羅人(Unyoro)一般酋長須娶妻10-15人,否則與其酋長地位不相稱。
雖然一夫多妻婚姻不被現代大多數社會認同,但一夫多妻行為依然常見。
它以同居情婦的形式而保存下來,這些情婦或公開或秘密地受到有錢男性的支持。在某些情況下,一名男子可以有另一個(或更多)的家庭,擁有着法律上不承認的妻子,供養她及其所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在某些地區,妻子不僅知道丈夫的情人,而且幫助他挑選和他身份地位門當戶對的人選。
另一種現代一夫多妻制的表現是一系列的一夫一妻制,通過不斷的離婚和再結婚,允許伴侶經歷多重的而又合法的夫妻關係。
主要作用
雖然一夫多妻制曾在某些時候及某些地區被人們所濫用,但在某些情況,它實在有它的好處。在若干情況下,它可能會是一種折衷的婚姻制度;在另一些情況下,它可能是具有積極作用的好安排。
慰藉弱者
戰亂的時候,許多婦女的丈夫或愛人可能會戰死沙場,她們便會無人照顧和保護,她們和子女都絕了生活來源。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仍堅持每個男人只准娶一個妻子,那麼數以百萬計的女人只能慘澹一生無依無靠。
而倘若她們心甘情願做人的情婦,她不會得到法律上認可的權利,她的兒女也只能以私生子視之,得不到保障。大多數女人都希望有合法的丈夫和家庭,得到安全的保障。在這種情況下,一夫多妻制或許為一個迫不得已的折衷辦法。
傳宗接代
有些情況是妻室全無生養,而做丈夫的卻很想有孩子。根據西方的法律,如果太太沒有生養,做丈夫的是毫無辦法的,他只好忍受沒有子嗣的命運,不然他便唯有跟太太離婚以便另娶他人。但如一夫多妻制獲得認可,經有關各人同意再結一次婚,那麼離婚的事便可避免發生。
維繫家庭
還有些情況是婚姻觸礁,做丈夫的愛上了另外的女人。根據西方的法律,如果丈夫不跟第一位妻室離婚,他是不能跟第二位結婚的。但第一位妻室可能不希望離婚,她可能不再愛她的丈夫,但仍可能會尊重他,也為了維繫家庭,得到保障,為了她自己和兒女。同樣第二個女人也未必想破壞男人的第一個家。發生這些情況的時候,有關男女自然會認識到一夫多妻制的好處,因為離婚或偷偷摸摸的養情婦都不是解決事情的好辦法。
古代中國
漢代《獨斷》記載,三代的"一夫多妻制"情況是這樣的:"天子娶十二,夏制也,二十七世婦。殷人又增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八十一部御女。周人上法帝嚳正妃,又九九為八十一,增之合百二十人也。天子一娶十二女,象十二月,三天人九嬪。諸侯一娶九女,象九州,一妻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
在封建傳統社會的婚姻制度中,"一夫一妻制"是一個基本原則,在很多朝代的法律中都給以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實際生活中,"一夫一妻制"原則遭到破壞,"一夫一妻多妾制"成為常態。因此,事實上古代只是名義上的一夫一妻。
中國古代妻與妾有嚴格區別,而且在大多數朝代一個男子在同一時刻只能有一個妻,一般稱正室、元配(如是皇帝的妻則稱皇后,皇帝的妾室為嬪妃)。《明會典·律例四》要求:民年四十以上無子聽之。妻的家族是丈夫的親族,如發生誅三族、誅九族等情況時,會相互受到牽連。而妾由於出身低微,地位低下,其家族與丈夫的家族基本無關。妻與妾生育的子女待遇也有顯著區別,前者稱"嫡出",後者稱"庶出",一般只有嫡子才有繼承父親職位爵位財產的資格。《明會典·律例四》要求:民年四十以上無子聽之。
提出"存天理,滅人慾"理念的朱熹認為,"一夫一妻多妾"本質上是"三妻四妾",三妻四妾是人慾,一夫一妻才是天理。
在近代以前,官員和商人納妾的情況是很廣泛的,但對於妾的出身則有着相應的要求。比如明代,朝廷明確規定:官員不可納妓為妾,否則革去官職,永不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