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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多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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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 一夫多妻制

性质: 婚姻形式

开始时期: 黄帝尧舜(中国)

废除时间: 1912年(中国)

相关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一夫多妻制是一个男子同时与几个女子保持夫妻关系婚姻形式。这种婚姻形式在世界各民族中较为普遍。中国一夫一妻多妾制始于黄帝。直到1912年,即中华民国的元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1]

主要特征

一夫多妻制:一个男人同时拥有多位妻子的婚姻制度。

这一制度,是多配偶制的通常形式,一个男人可以同时与多位女人结婚,或一个已婚男人同时与多位女人结婚。相反的形式是:一位女人同时拥有多位丈夫,即:一妻多夫制,一妻多夫制主要存在于原始社会,故而出现了"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现象。

一夫多妻制:一位雄性与多位雌性有比较稳定的性关系,但那些雌性只与这一位雄性有性关系。

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理念的朱熹认为,"一夫一妻多妾"本质上是"三妻四妾",三妻四妾是人欲,一夫一妻才是天理。

历史因素

一夫多妻制,始于母权制后期,为父权制婚姻形式的特点,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物。最初择妻范围多限于姊妹,进入阶级社会后,性质改变了,择妻范围更广。

经济因素

在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奴隶主和封建地主阶级事实上存在的是一妻多妾制。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妾地位低于妻,妾只能算奴婢,妾,古代称地位低贱者,《说文解字》曰:"妾,有罪女子。"在古代,"有罪"就可以收为奴隶,因此"妾"的本义就是"女奴"。后来表示"男子在妻子以外另娶的女子"。《春秋》云:"女为人妾,妾,不娉也。"一夫多妻的意思是所有的妻子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可以继承分割家产。一夫一妻多妾制,妾的地位是低于妻的,法律地位也要低于妻,被限制了自由,是男子的奴隶。妾的地位待遇好坏全看主人与妻的态度。

宗教因素

伊斯兰教是世界上允许多妻、直至四妻的宗教

真主在《古兰经》中说:"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子,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是更近与公平的。"

文化习俗

我国的回族藏族门巴族独龙族佤族的等民族及部分地区,在解放前还不同程度地保留着一夫多妻制。

据称乌尼奥罗人(Unyoro)一般酋长须娶妻10-15人,否则与其酋长地位不相称。

虽然一夫多妻婚姻不被现代大多数社会认同,但一夫多妻行为依然常见。

它以同居情妇的形式而保存下来,这些情妇或公开或秘密地受到有钱男性的支持。在某些情况下,一名男子可以有另一个(或更多)的家庭,拥有着法律上不承认的妻子,供养她及其所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在某些地区,妻子不仅知道丈夫的情人,而且帮助他挑选和他身份地位门当户对的人选。

另一种现代一夫多妻制的表现是一系列的一夫一妻制,通过不断的离婚和再结婚,允许伴侣经历多重的而又合法的夫妻关系。

主要作用

虽然一夫多妻制曾在某些时候及某些地区被人们所滥用,但在某些情况,它实在有它的好处。在若干情况下,它可能会是一种折衷的婚姻制度;在另一些情况下,它可能是具有积极作用的好安排。

慰藉弱者

战乱的时候,许多妇女的丈夫或爱人可能会战死沙场,她们便会无人照顾和保护,她们和子女都绝了生活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坚持每个男人只准娶一个妻子,那么数以百万计的女人只能惨淡一生无依无靠。

而倘若她们心甘情愿做人的情妇,她不会得到法律上认可的权利,她的儿女也只能以私生子视之,得不到保障。大多数女人都希望有合法的丈夫和家庭,得到安全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一夫多妻制或许为一个迫不得已的折衷办法。

传宗接代

有些情况是妻室全无生养,而做丈夫的却很想有孩子。根据西方的法律,如果太太没有生养,做丈夫的是毫无办法的,他只好忍受没有子嗣的命运,不然他便唯有跟太太离婚以便另娶他人。但如一夫多妻制获得认可,经有关各人同意再结一次婚,那么离婚的事便可避免发生。

维系家庭

还有些情况是婚姻触礁,做丈夫的爱上了另外的女人。根据西方的法律,如果丈夫不跟第一位妻室离婚,他是不能跟第二位结婚的。但第一位妻室可能不希望离婚,她可能不再爱她的丈夫,但仍可能会尊重他,也为了维系家庭,得到保障,为了她自己和儿女。同样第二个女人也未必想破坏男人的第一个家。发生这些情况的时候,有关男女自然会认识到一夫多妻制的好处,因为离婚或偷偷摸摸的养情妇都不是解决事情的好办法。

古代中国

汉代《独断》记载,三代的"一夫多妻制"情况是这样的:"天子娶十二,夏制也,二十七世妇。殷人又增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八十一部御女。周人上法帝喾正妃,又九九为八十一,增之合百二十人也。天子一娶十二女,象十二月,三天人九嫔。诸侯一娶九女,象九州,一妻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

在封建传统社会的婚姻制度中,"一夫一妻制"是一个基本原则,在很多朝代的法律中都给以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一夫一妻制"原则遭到破坏,"一夫一妻多妾制"成为常态。因此,事实上古代只是名义上的一夫一妻。

中国古代妻与妾有严格区别,而且在大多数朝代一个男子在同一时刻只能有一个妻,一般称正室、元配(如是皇帝的妻则称皇后,皇帝的妾室为嫔妃)。《明会典·律例四》要求:民年四十以上无子听之。妻的家族是丈夫的亲族,如发生诛三族、诛九族等情况时,会相互受到牵连。而妾由于出身低微,地位低下,其家族与丈夫的家族基本无关。妻与妾生育的子女待遇也有显著区别,前者称"嫡出",后者称"庶出",一般只有嫡子才有继承父亲职位爵位财产的资格。《明会典·律例四》要求:民年四十以上无子听之。

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理念的朱熹认为,"一夫一妻多妾"本质上是"三妻四妾",三妻四妾是人欲,一夫一妻才是天理。

在近代以前,官员和商人纳妾的情况是很广泛的,但对于妾的出身则有着相应的要求。比如明代,朝廷明确规定:官员不可纳妓为妾,否则革去官职,永不叙用。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