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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营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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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营养学会是由郑州市公共营养师,以及营养学、食品科学、医学等专业人员和营养学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专业性、权威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1];于2008年8月3日成立;业务主管单位:郑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目录

协会宗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职业道德,“改善全民营养,提高全民健康”。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以促进全民营养科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业务范围

一、开展营养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开展营养学继续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营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提高科学知识水平。

三、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营养科普宣传、健康教育[2]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营养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四、开展营养科学论证,提出营养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

五、开展营养科学技术和咨询服务活动,举办营养科学宣教活动,大力推动全民健康意识的提升和预防。

六、评选和奖励优秀的营养学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宣传、奖励品德高尚、技术精良的专业人员。

七、向党和政府反映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营养师的权益。

八、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九、推荐和培养优秀营养学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营养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郑州市营养协会

第二条 郑州市营养协会是由郑州市公共营养师,以及营养学、食品科学、医学等专业人员和营养学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权威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我市改善全民营养和提高全民身心健康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职业道德,改善全民营养,促进全民健康。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以促进全民营养科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健康发展。

第四条 经郑州市民政局批准,于2008年8月3日成立;业务主管单位:郑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开展营养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2、开展营养学继续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营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提高科学知识水平。

3、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营养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营养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4、开展营养科学论证,提出营养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

5、开展营养科学技术和咨询服务活动,举办营养科学宣教活动,大力推动全民健康意识的提升和预防。

6、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7、向党和政府反映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营养师的权益。

8、评选和奖励优秀的营养学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宣传、奖励品德高尚、技术精良的专业人员。

9、推荐和培养优秀营养学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营养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团体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1、个人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从事营养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中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从事营养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本学科的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2、单位会员

从事营养相关的科研、教学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

(2)经本团体会员推荐或所在单位推荐;

(3)单位会员可由协会理事推荐后向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

(4)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5)由理事会发放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3)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3)完成本团体分配的工作任务;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会员如果逾期30日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5)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任务;

(6)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筹措协会活动经费;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5)身体健康,能从事正常工作;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的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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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