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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1]

目录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直接办理企业出口商品品牌评定活动;取消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的职责;取消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

(二)将贸易投资促进、主办的相关会展活动等具体组织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增加商务部下放的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职责;将原省劳动保障厅承担的省内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拟订、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省外经贸厅。

(四)加强全省对外服务贸易促进和管理职责;加强指导全省沿海经济带促进外资项目的发展并进行跟踪落实的职责;加强重大对外投资促进和招商活动的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利用外资、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外商投资、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参与拟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和实施办法。

(二)拟订全省对外经贸发展和对外开放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全省进出口贸易、利用外资、投资促进、对外开放、对外经济合作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工作;参与拟订全省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规划;组织协调全省开发区和沿海经济带开发和建设;指导促进外资项目发展;负责对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检查监督。

(三)拟订全省进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进出口配额计划,审批、核准进出口配额许可证,负责进出口商品配额的招标工作;推进全省加工贸易的发展;研究、推广新型贸易方式。

(四)执行国家制定的对外技术贸易、国家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出口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我省科技兴贸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拟订全省对外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对外服务贸易管理体系和政策促进体系,负责对外服务贸易的国际交流和促进活动;管理全省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出口,实施国家出口管制政策。

(五)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多边、双边经贸政策;建立全省多边、双边政府间经济和贸易联系机制并组织相关工作,处理全省在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相关事务和对外经济协调工作;指导和管理全省同未建交国家的各类经贸活动;负责全省经贸系统所属人员出国团组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承担在外贸争端中涉及我省有关情况的准备工作。

(六)承担全省有关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参与调查国外对我省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及其做法,并进行相关磋商;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及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负责我省的国外反垄断应诉和世贸规则推进落实工作。

(七)研究、分析并定期向省政府报送全省外商投资情况;按规定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依法核准省级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重大变更事项;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全省利用外资的投资促进工作。

(八)负责全省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按有关规定指导和管理全省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加工贸易、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工作;承担省内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拟订、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

(九)负责管理全省的对外经济援助工作;组织实施批准的援助计划;监督检查对外援助项目的实施情况;申请援外专项经费优惠贷款、专项基金,接受多边和双边援助项目,推进援外方式的改革。

(十)对全省派驻国外的经济贸易机构进行指导;负责拟订我省在国外举办的各种对外经济贸易的洽谈会、交易会、展销会活动的管理办法,并对上述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

(十一)负责全省外经贸统计及其信息发布和外经贸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十二)组织我省对外经贸谈判和双边混合(联合)委员会活动;联系我驻外使领馆商务处和国外驻华商务代表机构;负责外经贸的新闻发布联络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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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