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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警(警務輔助人員)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相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1]管理,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

目錄

歷史起源

輔警的概念起源於海洋法系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都是實行海洋法系的國家。海洋法系認為,社會治安應該由政府和民間共同承擔。因此,在海洋法系的國家,民間自組輔警,協助正規警察維持社會治安。中國香港曾是英國殖民地,輔助警察早已有之。中國台灣也有輔警,叫義勇警察。法國德國中國大陸和日本實行的大陸法系。傳統意義上的大陸法系堅持政府應對社會安全負起全部責任,不設輔警,但由於社會現實的改變,也開始逐步設立輔警,建立輔警隊伍,探索輔警體制。

職務職責

輔警,輔警隊伍是一支由公安機關直接指揮和管理的隊伍,協助民警執法、維持公共安全,功能與配備介於現在的保安與正規警察之間,賦予基本的執法權,輔警會配備基本的警械警棍等,輔警主要來源於本地市民,採用合同制的形式使輔警成為一種新的職業。警務輔助人員簡稱輔警,警務輔助人員是公安機關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公安機關破解任務繁重與警力緊張矛盾的現實選擇,在協助民警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開展行政管理和服務人民群眾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入,輔警的管理已經納入公安機關重點研究課題和改革內容。

目前關於輔警沒有國家層面的立法,但多數地方法規和規章將輔警權限和職責歸納為: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按照相應崗位輔助履行下列職責:

(一)治安巡邏檢查、卡口值守、接處警、維持大型公共活動以及突發案(事)件現場秩序、現行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糾紛調解、治安宣傳教育等警務活動;

(二)疏導交通,勸阻、查糾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等警務活動;

(三)社區管理、特種行業管理、養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動;

(四)信息採集、數據統計、文字記錄等警務活動;

(五)專業技術、後勤等警務保障活動;

(六)公安機關確認的其他輔助性警務活動[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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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圖書內容簡介 ,法律圖書館,2020-8-20
  2. 輔警的崗位職責是什麼?  ,搜狐,2018-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