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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隆股份有限公司

圖片來自watchinese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HUALON CORPORATION),通常稱為華隆紡織台灣的紡織公司,主業在於紡織及製品製造,是台灣第一間聚酯絲生產廠。其前身為中國人造纖維聚酯棉生產單位,當時名為華隆處,後由日本帝人公司加入經營,稱為華隆帝人。因財務問題與耐隆、國華、鑫新、寶城四間紡織公司整併,並成為續存公司,此時帝人退出經營而拿掉冠名。

華隆紡織目前的經營權,主要由原鑫新紡織的翁明昌家族掌握(不過翁明昌本人已於五間公司合併同年過世),因而併入義新集團,現在被稱為華隆集團

目錄

歷史

1965年,中國人造纖維設立華隆處。

1967年,日本帝人公司加入經營,獨立成為華隆帝人公司,董事長由中國人纖董事長兼任。

1977年,華隆、耐隆、國華、鑫新、寶城等五間紡織公司面臨倒閉,向政府求援。11月8日,行政院院長俞國華決定,由原華隆呂鳳章負責整合這五間公司合併,華隆為續存公司,帝人公司退出經營而拿掉冠名。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出資新臺幣七億五千萬元購買華隆紡織特別股,另外又貸款新臺幣一億一千八百萬元給華隆紡織。

1982年,行政院拍賣華隆紡織特別股,由原鑫新紡織的翁明昌家族全數購回。

華隆集團在爆發華隆案等一連串弊案後,翁有銘潛逃出國,翁大銘入監服刑,經營績效隨之下滑。

1997年,華隆紡織實施凍薪,不再調漲薪水。

1999年,華隆紡織取消年終獎金。

2000年,政黨輪替。民進黨開始執政。華隆案持續延燒。

2001年,華隆紡織開給台電支票跳票,公司營運出現困難。

2001年8月,華隆紡織開始積欠員工薪水。2001年10月,華隆紡織對員工實施實質減薪。員工向勞委會陳情無結論。

2003年起,華隆紡織陸續與退休、退職員工簽下退休金及退職金延遲給付契約,明訂於二年或三年後分期給付,然而在契約到期後,華隆資方並未依照契約支付退休金與退職金。員工向勞委會陳情無結論。該時期勞委會主委是陳菊(2000年-2005年)

2008年,華隆紡織實施生產效率制,要求員工生產績效要超過130%才能領到全額薪水,約有5成員工領不到《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基本工資;同年,華隆紡織開始無薪假。從1997年至2008年間,華隆紡織陸續關閉鶯歌、桃園、中壢與大園四個工廠,將工廠移到海外,在台灣只剩下苗栗頭份廠。

2011年,華隆紡織負責人另外成立紡安股份有限公司,承租頭份二廠的廠房及設備(之後又由紡安向中美和石化購入設備的債權),並要尚未被資遺的華隆紡織員工放棄原有年資、成為紡安公司員工、繼續原有工作;不願意放棄年資的華隆紡織員工,薪水減為七成,將未達基本工資。

2011年7月,苗栗縣議會副議長陳明朝等以近新台幣16億元標得華隆紡織頭份廠房、土地、設備(華隆集團隨後用成為袋地華微土地換回設備,運往海外)。《台灣壹週刊》曾報導,苗栗縣縣長劉政鴻曾協助通過華隆紡織頭份廠都市更新案,將陳明朝購得的華隆紡織頭份廠土地由工業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使陳明朝獲利新台幣百億元;但劉政鴻表示,這個報導沒有根據,他準備提出告訴。

2018年,頭份二廠的土地及廠房拍賣,由紡安得標。

華隆罷工案及自救會

2012年6月6日,華隆紡織工會代表要求資方清償工資,談判破裂,工會宣布罷工,造成華隆及紡安均無法生產。6月13日,苗栗縣政府介入協商,華隆紡織資方代表同意在20日先結清5月份的欠薪。6月20日,資方承諾跳票,工會重新進行罷工,工會決定25日北上抗議。

8月14日,50名華隆工人在數十名聲援者的陪同下,徒步北上至中華民國總統府陳情。17日上午10點,華隆勞工抵達凱達格蘭大道。26日下午,陳明朝派了2台100噸大吊車準備拆卸廠內設備,遭到女工陳月嬌以肉身擋車。

9月4日,紡安公司恢復開工,華隆罷工阻擋進料,雙方對峙僵持不下。[1]

9月10日,劉政鴻分別請華隆資方工會代表進行協商,於晚間八點15分,雙方在苗栗縣政府會議室達成協議並簽下和解書:資方將分3期付給勞方新臺幣1.95億元薪資(包括退休金6折、資遣費8折,外加2000萬元福利金跟5月的薪資500萬元),第1期將從9月13日撥新臺幣8000萬元現金匯入勞工個人帳戶,第2、3期則先開立「紡安公司」本票做擔保,須付餘款共新臺幣1億1500萬元,10月12日、11月13日再分別以現金入帳。華隆工會常務理事葉紫慶表示,若13日確認入帳,將結束這場罷工。

10月9日,華隆自救會成立,成員共336人,追討華隆資方並未支付的退休金與退職金約3.01億元,並開始長期抗爭行動。

罷工延伸出的問題

  • 墊償基金:對於保障勞工工資,政府特別在勞基法訂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是為了讓勞工受到實質保障。凡是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當僱主發生營業上困難時,勞工被積欠的工資(未滿6個月的部分),可以由僱主每月繳納些微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先行墊付。而此基金由「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且訂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2]。但是,在此次事件中,政府原先給付給了這些勞工約定之金額,而在最後又向這些勞工提出歸還這筆錢的告訴。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