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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
中文名: 支票 外文名: Check,Cheque 本 質: 票據 定 義: 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 條 件: 有可靠的資信 分 類: 記名不記名劃線保付現金履行 |
支票(Cheque)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同樣支票制度也適用匯票的有關規定,所以,我們只介紹針對支票不同於匯票的特殊規定。
支票的特徵表現在:其一,支票是委付證券,但支票的付款人比較特殊,必須是有支票存款業務資格的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其二,我國的支票只有即期支票,支票無承兌制度。 [1]
目錄
事項規定
支票記載事項分類
支票記載事項包括: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非法定記載事項。我國《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規定兩項絕對記載事項可以通過出票人以授權補記的方式記載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注意未補記前不得使用。
(一)絕對記載事項:①表明「支票」字樣;②無條件支付委託;③確定的金額;④付款人名稱;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簽章。是票據法規定必填的記載事項如欠缺某一項記載事項則該票據無效。
(二)相對記載事項:①付款地(如果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則付款地為付款人的營業場所)②出票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則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是指票據法規定應當記載而沒有記載,如未記載可以通過法律規定進行推定而不會導致票據無效。
(三)非法定記載事項:①支票的用途;②合同編號;③約定的違約金;④管轄法院等等。非法定記載事項並不發生支票上的效力。
特點
1 、使用方便,手續簡便、靈活;
2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0 天;
3 、支票可以背書轉讓,但用於支取現金的支票不得背書轉讓。
(Cheque payable to order)是在支票的收款人一欄,寫明收款人姓名,如「限付某甲」(Pay A Only)或「指定人」(Pay A Order),取款時須由收款人簽章,方可支取。
不記名支票
(Cheque payable to bearer)又稱空白支票,支票上不記載收款人姓名,只寫「付來人」(Pay bearer)。取款時持票人無須在支票背後簽章,即可支取。此項支票僅憑交付而轉讓。
劃線支票
(Crossed Cheque)是在支票正面劃兩道平行線的支票。劃線支票與一般支票不同,劃線支票非由銀行不得領取票款,故只能委託銀行代收票款入賬。使用劃線支票的目的是為了在支票遺失或被人冒領時,還有可能通過銀行代收的線索追回票款。
保付支票
(Certified Cheque)是指為了避免出票人開出空頭支票,保證支票提示時付款,支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可要求銀行對支票「保付」。保付是由付款銀行在支票上加蓋「保付」戳記,以表明在支票提示時一定付款。支票一經保付,付款責任即由銀行承擔。出票人、背書人都可免於追索。付款銀行對支票保付後,即將票款從出票人的帳戶轉入一個專戶,以備付款,所以保付支票提示時,不會退票。
現金支票
(cash Cheque)是專門製作的用於支取現金的一種支票。當客戶需要使用現金時,隨時簽發現金支票,向開戶銀行提取現金,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確定金額的現金的票據。
銀行支票
(Banker’s Cheque)是由銀行簽發,並由銀行付款的支票,也是銀行即期匯票。銀行代顧客辦理票匯匯款時,可以開立銀行支票。
旅行支票
(Traveller’s Cheque)是銀行或旅行社為旅遊者發行的一種固定金額的支付工具,是旅遊者從出票機構用現金購買的一種支付手段。
和其他支票相比,旅行支票有以下特點:
①金額比較小。
②沒有指定的付款人和付款地點。可在出票銀行、旅行社的國外分支機構或代辦點取款。
③比較安全。旅行者在購買旅行支票和取款時,須履行初簽、復簽手續,兩者相符才能取款。
④匯款人同時也是收款人。其他支票只有先在銀行存款才能開出支票,而旅行支票是用現金購買的,類似銀行匯票,只不過旅行支票的匯款人同時也是收款人。
⑤不規定流通期限。由於發行旅行支票要收取手續費,占用資金不用付息,有利可圖,所以,各銀行和旅行社競相發行旅行支票。
申辦
1 、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並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
2 、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申請人應當預留其本人的簽名式樣和印鑑;
3 、開立支票存款帳戶和領用支票,應當有可靠的資信,並存入一定的資金。
使用
1、轉帳支票可以背書轉讓;現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
2、支票提示付款期為十天(從簽發支票的當日起,到期日遇例假順延)。
3、支票簽發的日期、大小寫金額和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其它內容有誤,可以劃線更正,並加蓋預留銀行印鑑之一證明。
4、支票發生遺失,可以向付款銀行申請掛失止付;掛失前已經支付,銀行不予受理。
5、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印章與銀行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銀行除將支票做退票處理外,還要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 。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 6、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銀髮【1997】393號)「第一百二十五條 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印章與銀行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地區,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應予退票,並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於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簽發空頭支票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05】114號)「第(一)實施處罰的主體資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 》的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實施對簽發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欠賬不符的支票的出票人的行政處罰。《支付結算辦法》第125條、239條規定停止執行。」
適用範圍
同城票據交換地區內的單位和個人之間的一切款項結算,均可使用支票。自2007年6月25日起支票實現了全國通用,異城之間也可使用支 票進行支付,結算。
申辦程序
1 、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並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
2 、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申請人應當預留其本人的簽名式樣和印鑑;
3 、開立支票存款帳戶和領用支票,應當有可靠的資信,並存入一定的資金。
掛失
已經簽發的普通支票和現金支票。如因遺失,被盜等原因而喪失,應立即向銀行申請掛失。
(1)出票人將已經簽發內容齊備的可以直接支取現金的支票遺失或被盜等,應當出具公函或有關證明,填寫兩聯掛失申請書(可以用進 賬單代替),加蓋預留銀行的簽名式樣和印鑑,向開戶銀行申請掛失止付。銀行查明該支票確未支付,經收取一定的掛失手續費後受理掛失,在掛失人賬戶中用紅筆註明支票號碼及掛失的日期。
(2)收款人將收受的可以直接支取現金的支票遺失或被盜等,也應當出具公函或有關證明,填寫兩聯掛失止付申請書,經付款人簽章證 明後,到收款人開戶銀行申請掛失止付。其他有關手續同上。同時,依據《票據法》第15條第3款規定:「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 付後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的待票人在票據 被盜、遺失或滅失時,須以書面形式向票據支付地(即付款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請。在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請書上,應寫明票據類別、票面金額、出票人、付款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並說明票據喪失的情形,同時提出有關證據,以證明自己確屬喪失的票據的持票人,有權提出申請。
失票人在向付款人掛失止付之前,或失票人在申請公示催告以前,票據已經由付款人善意付款的,失票人不得再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付款銀行也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由此給支票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失票人自行負責。
按照規定,已經簽發的轉賬支票遺失或被盜等,由於這種支票可以直接待票購買商品,銀行不受理掛失,所以,失票人不能向銀行申請掛失止付。但可以請求收款人及其開戶銀行協助防範。如果喪失的支票超過有效期或者掛失之前已經由付款銀行支付票款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均應由失票人自行負責。
注意事項
是否可用來付款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存款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分為普通支票、現金支票、轉帳支票3種。現金支票只能用於支取現金,它可以由存款人簽發用於到銀行為本單位提取現金,也可以簽發給其 他單位和個人用來辦理結算或者委託銀行代為支付現金給收款人;轉帳支票只能用於轉賬,它適用於存款人給同一城市範圍內的收款單位劃轉款項,以辦理商品交易、勞務供應、清償債務和其他往來款項結算;普通支票可以用於支取現金,也可以用於轉賬。但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只能用於轉賬,不能支取現金。
支票結算的特點概括起來說就是簡便、靈活、迅速和可靠。所謂簡便,是指使用支票辦理結算手續簡便,只要付款人在銀行有足夠的存款,它就可以簽發支票給收款人,銀行憑支票就可以辦理款項的劃撥或現金的支付。所謂靈活,是指按照規定,支票可以由付款人向收款人簽發以直接辦理結算,也可以由付款人出票委託銀行主動付款給收款人,另外轉帳支票在指定的城市中還可以背書轉讓。所謂迅速,是指使用支票辦理結算,收款人將轉帳支票和進賬單送交銀行,一般當天或次日即可入賬,而使用現金支票當時即可取得現金。所謂可靠,是指銀行嚴禁簽發空頭支票,各單位必須在銀行存款餘額內才能簽發支票,因而收款人憑支票就能取得款項,一般是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情況的。
填寫樣式和格式
常見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在支票正面上方有明確標註。現金支票只能用於支取現金(限同城內);轉賬支票只能用於轉賬(限同城內,包括餘杭和蕭山)。
支票的填寫:
1、出票日期(大寫):數字必須大寫,大寫數字寫法:零、壹、貳、叄、肆、伍、陸、柒、捌、玖、拾。舉例:2005年8月5日:貳零零 伍年捌月零伍日
在 填寫月、日時,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叄拾的,應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在其前面加「 壹」。如2月12日,應寫成零貳月壹拾貳日:10月20日,應寫成零壹拾月零貳拾日。
2、收款人:
(1)現金支票收款人可寫為本單位名稱,此時現金支票背面「被背書人」欄內加蓋本單位的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之後收款人可憑現金 支票直接到開戶銀行提取現金。(由於有的銀行各營業點聯網,所以也可到聯網營業點取款,具體要看聯網覆蓋範圍而定)。
(2)現金支票收款人可寫為收款人個人姓名,此時現金支票背面不蓋任何章,收款人在現金支票背面填上身份證號碼和發證機關名稱, 憑身份證和現金支票簽字領款。
(3)轉賬支票收款人應填寫為對方單位名稱。轉賬支票背面本單位不蓋章。收款單位取得轉賬支票後,在支票背面被背書欄內加蓋收款 單位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填寫好銀行進賬單後連同該支票交給收款單位的開戶銀行委託銀行收款。
3、付款行名稱、出票人帳號:即為本單位開戶銀行名稱及銀行帳號,帳號小寫。
4、人民幣(大寫):數字大寫寫法:零、壹、貳、叄、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支票填寫樣式和格式。
注意:「萬」字不帶單人旁。
舉例:(1)289,546.52 貳拾捌萬玖仟伍佰肆拾陸元伍角貳分。
(2)7,560.31 柒仟伍佰陸拾元零叄角壹分
此時 「陸拾元零叄角壹分」「零」字可寫可不寫
(3)532.00 伍佰叄拾貳元正
「正」寫為「整」字也可以。不能寫為「零角零分」
(4)425.03 肆佰貳拾伍元零叄分
(5)325.20 叄佰貳拾伍元貳角。
角字後面可加「正「字,但不能寫「零分」,比較特殊。
5、人民幣小寫:最高金額的前一位空白格用「?」字頭打掉,數字填寫要求完整清楚。
6、用途:
(1)現金支票有一定限制,一般填寫「備用金」、「差旅費」、「工資」、「勞務費」等。
(2)轉帳支票沒有具體規定,可填寫如「貨款」、「代理費」等等。
7、 蓋章:
支票正面蓋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缺一不可,印泥為紅色,印章必須清晰,印章模糊只能將本張支票作廢,換一張重新填寫重新蓋章。反面蓋章與否見「2、收款人」。
8、進賬:
1、填進賬單,一式三聯。
2、轉賬支票送交銀行有兩種方式:
(1)交到收款人的開戶銀行,收款人需要蓋章背書,支票的背書欄填上收款方開戶行,下欄寫委託收款。並在背書框內蓋上銀行預留印 章,即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
(2)若擔心對方簽發的是空頭支票,也可以去付款方的開戶銀行存支票,此時支票不需要背書。
3、現金支票直接送交簽發人的開戶銀行,且收款人必須要背書,如果是單位在支票的背面蓋上收款人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如果是個人 ,就填上身份證號碼,及發證機關,並簽名。
9、常識:
(1)支票正面不能有塗改痕跡,否則本支票作廢。
(2)收票人如果發現支票填寫不全,可以補記,但不能塗改。
(3)支票的有效期為10天,日期首尾算一天。節假日順延。
(4)支票見票即付,不記名。(丟了支票尤其是現金支票可能就是票面金額數目的錢丟了,銀行不承擔責任。現金支票一般要素填寫齊 全,假如支票未被冒領,在開戶銀行掛失;轉帳支票假如支票要素填寫齊全,在開戶銀行掛失,假如要素填寫不齊,到票據交換中心掛失。)
(5)出票單位現金支票背面有印章蓋模糊了,可把模糊印章打叉,重新再蓋一次,但不能超過三個印章。
(6)收款單位轉帳支票背面印章蓋模糊了(此時票據法規定是不能以重新蓋章方法來補救的),收款單位可帶轉帳支票及銀行進帳單到 出票單位的開戶銀行去辦理收款手續(不用付手續費),俗稱「倒打」,這樣就用不着到出票單位重新開支票了。
(7)在支票左上角劃兩道斜線可以防止支票丟失後被人取現,即只能通過銀行轉帳。
現金支票
出票人開戶行接到收款人持現金支票(附式十五)支取現金時,應認真審查:
(1)支票是否是統一規定印製的憑證,支票是否真實,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過;
(2)支票填明的收款人名稱是否為該收款人,收款人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簽章」處簽章,其簽章是否與收款人名稱一致;
(3)出票人的簽章是否符合規定,並折角核對其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是否相符,使用支付密碼的,其密碼是否正確;
(4)支票的大小寫金額是否一致;
(5)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是否齊全,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是否更改,其他記載事項的更改是否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
(6)出票人帳戶是否有足夠支付的款項;
(7)支取的現金是否符合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
收款人為個人的,還應審查其身份證件,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簽章」處註明身份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審查無誤後,發給銅牌或對號單,交收款人憑以向出納取款。同時從出票人帳戶付出,將支票送出納憑以付款後作借方憑證。其分錄是:
(借)××科目出票人戶
(貸)現金
劃線支票的處理手續
持票人、出票人開戶行對劃線支票(附件十六)的處理手續,比照一、的手續處理。
普通支票的處理手續
出票人開戶行收到收款人持普通支票(附式十六)支取現金的,比照二、的手續處理。
對普通支票辦理轉帳的,比照一、的手續處理。
與本票匯票的區別
相同點
1、具有同一性質
(1)都是設權有價證券。即票據持票人憑票據上所記載的權利內容,來證明其票據權利以取得財產。
(2)都是格式證券。票據的格式(其形式和記載事項)都是由法律(即票據法)嚴格規定,不遵守格式對票據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
(3)都是文字證券。票據權利的內容以及票據有關的一切事項都以票據上記載的文字為準,不受票據上文字以外事項的影響。
(4)都是可以流通轉讓的證券。一般債務契約的債權。如果要進行轉讓時,必須徵得債務人的同意。而作為流通證券的票據。可以經過 背書或不作背書僅交付票據的簡易程序而自由轉讓與流通。
(5)都是無因證券。即票據上權利的存在只依票據本身上的文字確定,權利人享有票據權利只以持有票據為必要,至於權利人取得票據 的原因,票據權利發生的原因均可不問。這些原因存在與否,有效與否,與票據權利原則上互不影響。由於我國的票據還不是完全票據法意義上的票據。只是銀行結算的方式,這種無因性不是絕對的。
2、具有相同的票據功能
(1)匯兌功能。憑藉票據的這一功能,解決兩地之間現金支付在空間上的障礙。
(2)信用功能。票據的使用可以解決現金支付在時間上障礙。票據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書面支付憑證。
(3)支付功能。票據的使用可以解決現金支付在手續上的麻煩。票據通過背書可作為多次轉讓,在市場上成為一種流通、支付工具,減 少現金的使用。而且由於票據交換制度的發展,票據可以通過票據交換中心集中清算,簡化結算手續,加速資金周轉,提高社會資金使用效益。
不同點
(1)本票是約定(約定本人付款)證券;匯票是委託(委託他人付款)證券;支票是委託支付證券,但受託人只限於銀行或其他法定金 融機構。
(2)我國的票據在使用區域上有區別。本票只用於同城範圍的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以及其他款項的結算;支票可用於同城或票據交換地 區;匯票在同城和異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為1個月,逾期兌付銀行不予受理;我國匯票必須承兌,因此,承兌到期,持票人不能兌付。商業承兌匯票到期日付款人賬戶不足支付時、其開戶銀行應將商業承兌匯票退給收款人或被背書人,由其自行處理。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付款,但如果承兌到期日已過持票人沒有要求兌付的,如何處理,《銀行結算辦法》沒有規定,各銀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補充規定。如中國工商銀行規定超過承兌期日1個月持票人沒有要求兌付的,承兌失效。支票付款期為5天(背書轉讓地區的轉帳支票付款期10天。從簽發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慣例假日順延)。
(4)匯票和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為同一個人)和收款人兩個基本 當事人。
(5)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必須先有資金關係,才能簽發支票;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不必先有資金關係;本票的出票人與付 款人為同一個人,不存在所謂的資金關係。
(6)支票和本票的主債務人是出票人,而匯票的主債務人,在承兌前是出票人,在承兌後是承兌人。
(7)遠期匯票需要承兌,支票一般為即期無需承兌,本票也無需承兌。
(8)匯票的出票人擔保承兌付款,若另有承兌人,由承兌人擔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擔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負付款責任。
(9)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對出票人有追索權,而匯票持有人在票據的效期內,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都有追索權。
(10)匯票有複本,而本票、支票則沒有。
常用語
支票薄 cheque book
支票陳票人 cheque drawer
持票人 cheque holder
不記名支票 cheque to bearer/bearer cheque
記名支票/認人支票 cheque to order
到期支票 antedated cheque
未到期支票 postdated cheque
保付支票 certified cheque
未獲兌現支票,退票 returned cheque
橫線支票 crossed cheque
普通橫線 general crossing
特別橫線 special crossing
空白支票 blank cheque
失效支票,過期支票 stale cheque
普通支票 open cheque
打10%折扣的10000元支票,(即9000元) a cheque for $10,000, less 10% discount
加10%費用的10000元支票,(即11000元) a cheque for $10,000, plus 10% charges
支票換現金/兌現 to cash a cheque
清理票款 to clear a cheque
保證兌現 to certify a cheque
填寫支票數額 to fill up a cheque
支票上劃線 to cross a cheque
開發支票 to make out a cheque
簽發支票,開立支票 to draw a cheque/to issue a cheque
透支支票 to overdraw a cheque
背書支票 to endorse a cheque
請付票款/清付票款 to pay a cheque/to honour a cheque
支票退票 to dishonour a cheque
拒付支票 to refuse a cheque
拒付支票 to stop payment of a cheque
提示要求付款 to present for payment
見票即付持票人 payable to bearer
支付指定人 payable to order
已過期/無效 out of date/stale
請給出票人 R/D/refer to drawer
存款不足 N/S/N.S.F./not sufficient funds/I/F/insufficient funds
文字與數字不一致 words and figures differ
支票交換時間已過 account closed
更改處應加蓋印章 alterations require initials
交換時間已過 effects not cleared
停止付款 payment stopped
支票毀損 cheque mutilated
法律表述
中國票據法上的支票相關法律條文如下:
第八十二條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第八十三條 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並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
開立支票存款帳戶和領用支票,應當有可靠的資信,並存入一定的資金。
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申請人應當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鑑。
第八十四條 支票可以支取現金,也可以轉帳,用於轉帳時,應當在支票正面註明。
支票中專門用於支取現金的,可以另行製作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於支取現金。
支票中專門用於轉帳的,可以另行製作轉帳支票,轉帳支票只能用於轉帳,不得支取現金。
第八十五條 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託;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簽章;
(七)異地支票在票面右下角必須記載12位的銀行機構代碼,同城為6位。
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第八十六條 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第八十七條 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
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第八十八條 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
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第八十九條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鑑不符的支票。
第九十條 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當日足額付款。
第九十一條 支票限於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第九十二條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第九十三條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託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是,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第九十四條 支票的背書、付款行為和追索權的行使,除本章規定外,適用本法第二章有關匯票的規定。
支票的出票行為,除本章規定外,適用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關於匯票的規定。
參考來源
- ↑ 支票的填寫方法——現金支票360新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