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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隆纺织

华隆股份有限公司

图片来自watchinese

华隆股份有限公司(HUALON CORPORATION),通常称为华隆纺织台湾的纺织公司,主业在于纺织及制品制造,是台湾第一间聚酯丝生产厂。其前身为中国人造纤维聚酯棉生产单位,当时名为华隆处,后由日本帝人公司加入经营,称为华隆帝人。因财务问题与耐隆、国华、鑫新、宝城四间纺织公司整并,并成为续存公司,此时帝人退出经营而拿掉冠名。

华隆纺织目前的经营权,主要由原鑫新纺织的翁明昌家族掌握(不过翁明昌本人已于五间公司合并同年过世),因而并入义新集团,现在被称为华隆集团

目录

历史

1965年,中国人造纤维设立华隆处。

1967年,日本帝人公司加入经营,独立成为华隆帝人公司,董事长由中国人纤董事长兼任。

1977年,华隆、耐隆、国华、鑫新、宝城等五间纺织公司面临倒闭,向政府求援。11月8日,行政院院长俞国华决定,由原华隆吕凤章负责整合这五间公司合并,华隆为续存公司,帝人公司退出经营而拿掉冠名。中华民国中央银行出资新台币七亿五千万元购买华隆纺织特别股,另外又贷款新台币一亿一千八百万元给华隆纺织。

1982年,行政院拍卖华隆纺织特别股,由原鑫新纺织的翁明昌家族全数购回。

华隆集团在爆发华隆案等一连串弊案后,翁有铭潜逃出国,翁大铭入监服刑,经营绩效随之下滑。

1997年,华隆纺织实施冻薪,不再调涨薪水。

1999年,华隆纺织取消年终奖金。

2000年,政党轮替。民进党开始执政。华隆案持续延烧。

2001年,华隆纺织开给台电支票跳票,公司营运出现困难。

2001年8月,华隆纺织开始积欠员工薪水。2001年10月,华隆纺织对员工实施实质减薪。员工向劳委会陈情无结论。

2003年起,华隆纺织陆续与退休、退职员工签下退休金及退职金延迟给付契约,明订于二年或三年后分期给付,然而在契约到期后,华隆资方并未依照契约支付退休金与退职金。员工向劳委会陈情无结论。该时期劳委会主委是陈菊(2000年-2005年)

2008年,华隆纺织实施生产效率制,要求员工生产绩效要超过130%才能领到全额薪水,约有5成员工领不到《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基本工资;同年,华隆纺织开始无薪假。从1997年至2008年间,华隆纺织陆续关闭莺歌、桃园、中坜与大园四个工厂,将工厂移到海外,在台湾只剩下苗栗头份厂。

2011年,华隆纺织负责人另外成立纺安股份有限公司,承租头份二厂的厂房及设备(之后又由纺安向中美和石化购入设备的债权),并要尚未被资遗的华隆纺织员工放弃原有年资、成为纺安公司员工、继续原有工作;不愿意放弃年资的华隆纺织员工,薪水减为七成,将未达基本工资。

2011年7月,苗栗县议会副议长陈明朝等以近新台币16亿元标得华隆纺织头份厂房、土地、设备(华隆集团随后用成为袋地华微土地换回设备,运往海外)。《台湾壹周刊》曾报导,苗栗县县长刘政鸿曾协助通过华隆纺织头份厂都市更新案,将陈明朝购得的华隆纺织头份厂土地由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使陈明朝获利新台币百亿元;但刘政鸿表示,这个报导没有根据,他准备提出告诉。

2018年,头份二厂的土地及厂房拍卖,由纺安得标。

华隆罢工案及自救会

2012年6月6日,华隆纺织工会代表要求资方清偿工资,谈判破裂,工会宣布罢工,造成华隆及纺安均无法生产。6月13日,苗栗县政府介入协商,华隆纺织资方代表同意在20日先结清5月份的欠薪。6月20日,资方承诺跳票,工会重新进行罢工,工会决定25日北上抗议。

8月14日,50名华隆工人在数十名声援者的陪同下,徒步北上至中华民国总统府陈情。17日上午10点,华隆劳工抵达凯达格兰大道。26日下午,陈明朝派了2台100吨大吊车准备拆卸厂内设备,遭到女工陈月娇以肉身挡车。

9月4日,纺安公司恢复开工,华隆罢工阻挡进料,双方对峙僵持不下。[1]

9月10日,刘政鸿分别请华隆资方工会代表进行协商,于晚间八点15分,双方在苗栗县政府会议室达成协议并签下和解书:资方将分3期付给劳方新台币1.95亿元薪资(包括退休金6折、资遣费8折,外加2000万元福利金跟5月的薪资500万元),第1期将从9月13日拨新台币8000万元现金汇入劳工个人帐户,第2、3期则先开立“纺安公司”本票做担保,须付馀款共新台币1亿1500万元,10月12日、11月13日再分别以现金入帐。华隆工会常务理事叶紫庆表示,若13日确认入帐,将结束这场罢工。

10月9日,华隆自救会成立,成员共336人,追讨华隆资方并未支付的退休金与退职金约3.01亿元,并开始长期抗争行动。

罢工延伸出的问题

  • 垫偿基金:对于保障劳工工资,政府特别在劳基法订定“积欠工资垫偿基金制度”,是为了让劳工受到实质保障。凡是适用劳基法的事业单位,当雇主发生营业上困难时,劳工被积欠的工资(未满6个月的部分),可以由雇主每月缴纳些微的积欠工资垫偿基金先行垫付。而此基金由“劳动部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且订有积欠工资垫偿基金提缴及垫偿管理办法[2]。但是,在此次事件中,政府原先给付给了这些劳工约定之金额,而在最后又向这些劳工提出归还这笔钱的告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