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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經營者是向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經濟組織,它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與消費者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壟斷法第十二條: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目錄

經營者的義務有哪些

經營者的義務是相對消費者權利而言的,只有經營者履行了義務才能保障消費者權利的實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規定了10種經營者的義務。

履行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義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的約定,可以是口頭形式,也可以是書面形式,一旦約定生效,經營者應當履行承諾。當然, 約定內容應是法律、 法規許可的事項。如果約定內容違法,比如約定提供毒品,則不受法律保護。

聽取意見和接受監督的義務

經營者履行這一義務是與消費者實現監督權相對的。它要求經營者切實把消費者當作上帝, 認真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在質量、價格、品種、數量、服務態度、售後服務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經營作風,提高經營水平,更好地服務於消費者。同時也達到其營利的目的。

提供安全商品和安全服務的義務

(1)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2)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3)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提供真實情況的義務

(1)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2)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3)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標明名稱和標記的義務

(1)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2)租賃他人櫃檯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出具購貨憑證和服務單據的義務

(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2)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保證質量的義務

(1)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2)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承擔"三包"責任及其他責任的義務

(1)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商品承擔「三包」[2]責任。(2)經營者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對商品的「三包'責任。(3)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對商品的「三包」以外的其他責任。(4)經營者對以上義務的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

不得用格式合同等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1)不得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2)不得作出減輕、 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3)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尊重消費者人格的義務

(1)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2)經營者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3)經營者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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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營者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