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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村
圖片來自kcg

眷村是指台灣自1949年起至1960年代,來自中國大陸各省的中華民國國軍及其眷屬,因第二次國共內戰失利而隨中華民國政府遷徙至台灣後,政府機關為其興建或者配置的村落。分布在臺灣南北各處,大小各式聚落皆有,主要分布在各區域的中心城市及軍事設施附近,其中以臺北市境內數量最多、分布最密,眷戶數則以高雄市(含原高雄縣市)居冠。隨著時間演進,眷村已成為臺灣文化歷史中重要的文化資產

目錄

介紹

此外,駐台美軍軍官士官及其家屬在台的宿舍,亦有「眷村」之稱。例如台中市美村路,街名便來自「美軍眷村」的簡稱,但與本條目討論的眷村有所差異。

形成背景

1949年國共內戰後,國民政府撤退來台,各省軍民、政府人員被迫轉往台灣定居。據統計,1945年至1950年,中國大陸各地近200萬軍民遷入台灣[1]。國民政府為了解決人口激增帶來的居住問題,開始興建房舍或安排至日本人遺留之宿舍,並將新住民以軍種、職業、特性等,分別群聚於一定範圍,即為現在所知的「眷村」。

1990年代後,因眷村老舊改建後的混住與年齡結構等多項社會因素,台灣居住於眷村的外省人口比例迅速降低。

定義

一般定義的眷村,是指軍三軍、憲兵與其他類種官兵與眷屬所居住的眷舍,不包含中華民國政府為教師警察公務員公家機關聘員、中央民意代表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等)興建的眷舍。

就法律言,眷村主要管理機構國防部唯一認可的眷村類型,指的是「軍眷住宅」,其中並不含其他公教人員及自行違建的眷村,而眷村法源則來自《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等法律律條。該條例第三條本文詳列:「本條例所稱國軍老舊眷村,係指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1980年12月31日)以前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改建條例並正面列出適用者為:

  • 政府興建分配者。
  • 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捐款興建者。
  • 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者。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另類眷村

有部份觀點認為眷村廣義上也包含榮民與眷屬自行興建的大範圍違建,稱其為違建眷村、另類眷村。依1956年《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辦法》第二條之定義,國軍眷區違章建築係指未經國軍眷區主管單位核准,及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而擅自建造之建築物。多分布在軍營或已列管眷村之周邊、市區的大型公園內或市郊原本無人居住的墳墓區。

以違建為主的外省族群居住地,如臺北市七號公園十四號公園十五號公園預定地之建物,被認定為違章建築而先後拆除;寶藏巖聚落則在地方人士的爭取下得到部分保留。

參考文獻

  1. 《文史參考》2011年第22期. 寶島眷村背後的國共恩仇. 人民日報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