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为生态环境部正局级派出机构,设在武汉,实行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1]双重领导、以生态环境部为主的管理体制。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在长江入海断面以上流域和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生态环境部授权或委托,负责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方面的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组织编制流域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生态保护补偿方案,并监督实施;
2、提出流域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方案建议;
3、建立有跨省影响的重大规划、标准、环评文件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会商机制,并组织监督管理;
4、参与流域涉水规划环评文件和重大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承担规划环评、重大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
5、指导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承办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6、指导协调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水生态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7、组织开展河湖与岸线开发的生态环境监管、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监管,参与指导协调河湖长制实施,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8、组织协调南水北调等重大工程水源地水质保障;
9、组织开展流域生态环境监测、科学研究、信息化建设、信息发布等工作;
10、组织拟订流域生态环境政策、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11、承担流域生态环境执法、重要生态环境案件调查、重大水污染[2]纠纷调处、重特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12、指导协调监督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开展流域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13、承担生态环境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
办公室
主要职责:承担文电、会务、宣传、保密、安全、档案、督办、政务公开、信访、信息化建设、行政许可窗口办理、后勤等工作。
党委办公室 人事处
主要职责:承担党务、纪检、监察、人事、离退休干部管理、群团、工会等工作。
科技财务处
主要职责:承担科研、预算、财务、固定资产、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国际合作等管理工作。
综合处
主要职责:承担生态环境规划、政策、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水功能区划等有关工作。
监督管理一处
主要职责:负责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监督管理二处
主要职责:负责南水北调等工程项目区和西南诸河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监测信息处
主要职责:承担生态环境监测、考核、信息发布等工作。
执法应急处
主要职责:承担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复议应诉、案件调查、应急、纠纷调处、损害赔偿等工作。
局属单位
上海局
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下属单位。
丹江口局
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下属单位。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
主要职责:主要承担所在流域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为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提供支持保障。具体为:承担流域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以及监测网络建设、监测质量控制等工作;承担流域生态环境规划、政策、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生态保护补偿方案,以及水功能区划等编制工作;开展流域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测算;承担规划环评技术审查、项目环评评估、排污许可技术审查、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管理等技术支持工作;承担跨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规划后评估和环评后评估等技术支持工作;承担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执法、纠纷调处、应急等技术支持工作;承担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持工作;开展流域生态环境科学研究,以及流域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与修复等方面的基础和应用研究;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业务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承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