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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主要領導合影留念原圖鏈接來自 搜狐 的圖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生態監測和環境保護事務的組成部門。

生態環境部主要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和標準,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和執法工作,監督管理污染防治、核與輻射安全,組織開展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等工作。

沿革

1970年到1974年,國務院總理周恩來對環境保護作了31次講話,推動中國的環境保護事業。197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派出代表團到瑞典參加第一屆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First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團長為燃料化學工業部副部長唐克。1973年8月,國務院召開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同年,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名義加入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中國成為聯合國環境規劃理事會58個理事國之一。

1974年10月,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正式成立,主要職責是「負責制定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規定,審定全國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各地區、各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

1982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中,提出了建立環境保護部的設想,但因當時環保未成為社會共識,最終該提議未被採納。1982年5月,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將國家建委、國家城建總局、建工總局、國家測繪局、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合併,組建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部內設環境保護局。

1983年12月31日至1984年1月7日,國務院召開第二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確定環境保護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項基本國策。

1984年5月(國發〔1984〕64號)成立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任務是:「研究審定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提出規劃要求,領導和組織協調全國的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主任由國務院副總理兼任,辦事機構設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由環境保護局代行)。

1984年12月,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局改為國家環境保護局,繼續歸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領導,同時是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主要任務是負責全國環境保護的規劃、協調、監督和指導工作。

2008年3月1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組建環境保護部。不再保留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由此升格為國務院組成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2008年7月(國辦發〔2008〕73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正式升格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1],成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組建生態環境部。將環境保護部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國土資源部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水利部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置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農業部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國家海洋局的海洋環境保護職責,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的南水北調工程項目區環境保護職責整合,組建生態環境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生態環境部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不再保留環境保護部。」

2018年4月16日,新組建的生態環境部正式掛牌[2],國務委員、國務院秘書長肖捷為生態環境部揭牌。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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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未實施國六排放標準的地區適當延後實施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