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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土壤肥料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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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土壤肥料学会成立于1980年9月,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甘肃省土壤肥料科技工作者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工作者自愿参加而组成的全省性的非营利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土壤学会、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的团体会员。学会挂靠单位为甘肃省土壤肥料工作站,甘肃省农科院土壤肥料研究所、甘肃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兰州大学资源环境学院地理科学系、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市(县)土壤肥料站或农技推广中心等为主要理事单位,共有会员271人,其中:正高职称22人,副高职称134人,中级职称[1]87人,初级职称28人。有常务理事11人,理事41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广大土壤肥料科技工作者,维护他们的正常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为繁荣甘肃省土壤肥料科学技术事业,为促进土壤肥料科技战线出成果、出人才做出贡献。

目录

学会概况

主要任务:1、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2、编辑出版学术刊物。3、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积极传播先进生产技术经验。4、对甘肃重要的科学技术政策和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地提出合理化建议。5、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加强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联系。6、根据甘肃经济建设和科学发展的需要,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并积极发现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7、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2]和科普作品。

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全称:甘肃省土壤肥料学会

英文译名:

第二条甘肃省土壤肥料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性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省土壤肥料科学技术工作者跨行业、跨部门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党联系广大土壤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党领导科技工作的助手。本会主要由土肥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肥料企业等部门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广大土壤肥料科技工作者,维护他们的正常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为繁荣我省土壤肥料科学技术事业,为促进土壤科技战线出成果、出人才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甘肃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甘肃省兰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发展同国内外的土壤肥料学术团体和科学家、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二)普及土壤肥料科学技术知识,积极传播先进生产技术经验,交流学术资料。

(三)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及会员的要求举办各

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并积极发现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

(四)对国家重要的科学技术政策和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六)配合业务部门解决土壤肥料科学技术上的重大课题或关键问题,接受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我省土壤肥料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农艺师、技师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本学科科技人员和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本学科科技人员;

(五)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生产教学和科研单位从事本学科,并取得助教、研究实习员、助理农艺师职称者;

(六)热心和积极扶持本会工作,并从事本学科工作的领导干部;

(七)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上述同等水平手工作经验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热心于土壤肥料科学或对土壤肥料科学有贡献的其他学科的科学家,本会理事会可直接吸收为会员。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本会提出给予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挥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撰写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